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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2
要做的不过是对福利的次序作出判断而已。我们知道应该根据什么地位来判断社会制度。至于这个有体表性的个人的境况比其他人的境况差到什么程度,这无关紧要。如果能把地位分为较好的或较差的。那么最低地位也就能找到。基本的衡量标准不会引起进一步的困难,因为其他的人际比较都是不必要的。当然;在充分重视受惠最少的有代表性的人时,我们无需用次序判断之外的方法。如果我们能够断定基本结构的变化是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还是更差,那么我们就能够确定他的最佳地位是什么。我们无需知道他对一种地位比对另一种地位更喜欢到什么程度。因此,差别原则更少要求我们去对福利作出判断。我们决不需要计算涉及基数衡量标准的利益总量。虽然在确定最低地位时要进行人际定性比较,但对其余地位,只要对一个有代表性的人作出次序判断就可以了。

    差别原则采用了一种简单化的办法作为人际比较的基础,从而避免了一些困难。这些比较是按照对社会基本善的期望作出的。事实上,我把这些期望简单地规定为一个有代表性的人能够指望得到的这些善的指数。如果处于某种地位的某个人的这个指数较高,那就是说这个人的期望大于另一个人的期望。我已经说过,所谓社会基本善就是假定一个有理性的人无论想要别的什么时都需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想来有各种各样的东西是他希望多得或不希望少得的。有了更多的这种善,人们一般都能保证在实现自己的意图和促进自己的目标(不管这些目标可能是什么)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功。广义地说,社会基本善就是权利和自由权,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一种十分重要的基本善就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但为了简明起见,这一点我要留到下文第67节讨论)。一般地说,这些东西符合对基本善的描述,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它们和基本结构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社会善;自由权和权力由主要体制的规则来规定,而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受这些规则的支配。

    用来说明基本善的关于善的理论,将在第七章中予以更全面的介绍。这是一个为人们所熟悉的理论,远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有了,而与此类似的理论,也为康德和西奇威克这些在其他方面各不相同的哲学家们所接受。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对这个理论是没有争论的.这个理论的主要思想是;一个人的善决定于他在相当有利的环境下所制定的最合理的长期生活计划。如果一个人在执行这个计划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取得了成功,他就是幸福的。简单地说,所谓善就是合理欲望的满足。因此,我们可以假定,每个人都有一个在他面临的条件下制定的合理的生活计划。这个计划的目的是要使他的利益得到适当的满足。它对活动作出了安排,以便使各种欲望都能不受干扰地实现。这个计划的产生,要排除或者不大可能成功或者不能使目的如此全面实现的其他一些计划。和各种可能有的替代计划相比,一个合理的计划就是一个圆满无缺的计划;从各方面考虑,再没有比它更好的计划了。

    现在假定:尽管人们的合理计划的最终目标的确各不相同,但在执行中它们都需要某些基本善,自然的或社会的善。由于个人的能力、环境和需要不同,他们的计划也就各异;合理的计划是按照这些偶然情况而进行调整的。但是,不管一个人的系统目标是什么,基本善总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手段。例如,更高的智力、更多的财富和机会,使一个人能够实现他否则连想都不敢想的目标。因此,有代表性的人的期望是按照他所能得到的社会基本善的指数来规定的。虽然初始状态中的人并不了解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但想来他们确实知道他们对社会基本善都想多得。而不愿少得。而这种知识就足以使他们知道如何来促进他们在初始状态中的利益。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几个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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