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2
有一个问题显然就是对指数本身的解释问题。应该怎样来估量不同的社会基本善呢?假定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序列安排的,那么这个问题就大大简化了。基本自由权永远是平等的,公平的机会均等也是存在的;人们无需把这些自由权和权利拿来同其他价值相平衡。在分配中发生变化的社会基本善是权力和特权,是收入和财富。但是,由于差别原则的性质,这些困难并不像它们初看起来那样大,唯一使我们关心的指数问题,也就是与地位最不利的集团有关的问题。为了提高这个指数,要对其他有代表性的个人所享有的基本善进行调整,当然这要受到通常应有的限制。只要我们确信他们处于较有利的地位,那就没有必要对这种地位详细规定重点。但这通常是容易做到的,因为他们往往拥有更多的每一种基本善,较大的权力和财富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知道对地位较有利的人的善的分配是怎样影响着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这就够了。因此,指数问题基本上变成了给地位最不利的人、权力最少的人和收入最低的人增加基本善的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也常常是相互联系着的。我们如要做到这一点,那就要采纳这个集团中有代表性的个人的观点,并且问一问他选择哪种组合的社会基本善才是合理的。在这样做时,我们无可否认地要依靠我们的直觉能力。但这一点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合理谨慎的判断来代替道德判断,并使求助于直觉的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更明显地集中。

    另一个困难是这样的: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说,无论如何不应把期望规定为基本善的指数,而是规定为在利用这些善来执行计划时可望得到的满足。人们得到幸福,毕竟是由于实现了这些计划,因此,对期望的估计不应以可以得到的手段为基础。然而,正义即公平理论却采取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不是为了衡量,更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人们所得到的满足而回过头来看他们是怎样利用他们能够得到的权利和机会的。它也不想对不同的关于善的观念的相对优点进行评价。相反,社会成员都被设想为能够使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与自己的地位相适应的有理性的人。一旦假定不同的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价值是与正义原则相一致的,那就没有必要对这些观念的价值去进行比较。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权都得到了保证,只要他的生活计划不违反正义的要求,他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实行他的任何生活计划。人们分享社会基本善的原则是:如果某些人的基本善是以改善占有较少基本善的人的地位而获得的,那么他们是可以占有较多的基本善的。一旦这整个安排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那么满足的总量有多少,或者是否完整无缺,这些就不再成为问题。事情本身是按照在原始状态中可能选择的原则进行的。因此,按照这种社会正义观,期望就被规定为一个有代表性的人可以合理地指望得到的基本善的指数。如果一个人能够预期得到一批优先的基本善,他的前景也就得到了改善。

    值得指出的是,对期望的这种解释,实际上代表着某种一致意见,即只参照假定人们都希望得到的更多东西来比较他们的地位。这看来是确立一种公认的客观标准,即通情达理的人能够接受的一种共同标准的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说,对于如何按照人们执行其合理的生活计划所取得成就来估价幸福来说,不可能有任何相似的一致意见,那么,对于评价这些计划的固有价值来说,就更不可能有一致意见了。这里,把基本善作为期望的基础,是又一个简单易行的办法。我想顺便说一下,这个简单的办法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办法,都伴随着某种哲学上的说明,虽然这并不是绝对需要的。当然,理论上的假定光是简单易懂还是不够的;它们必须指出能够说明我们希望了解的事实的一些基本因素。同样,正义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必须体现社会结构的基本道德特征,而如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正义论简介 >正义论目录 >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