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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3
提出了一种明确的要求。博爱的其他方面也是不应忘记的,但是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表明了它的基本含义。

    根据这些看法,有一点似乎是不证自明的,那就是,从民主角度对这两个原则所作的解释将不会导致能人统治的社会。这种形式的社会秩序遵循事业向人才开放的原则,并把机会平等用作使人们致力于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的一种手段。无论在生活手段方面,还是在对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权利和特权方面,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贫穷阶层的文化是贫乏的,而统治阶层和技术官僚阶层的文化则由于对国家的权力和财富目标所作出的贡献而得到可靠的保证。机会平等就是在追求个人影响和社会地位时把较不幸的人丢在后面的平等机会。因此,能人统治的社会的危险不在于民主观念,而在于对正义原则的不同解释。正如我们刚才看到的那样,差别原则在一些基本方面改变了社会的目标。一旦我们注意到在必要时我们必须考虑自尊这个必不可少的基本善,必须考虑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就是一种社会联合中的社会联合(第79节)这个事实,这一结果就尤其显而易见。这就是说,必须为受惠最少者寻找确然无疑的自我价值意识,这样就使层序形式和正义所许可的不平等程度受到限制。例如,教育资源的分配不是唯一地或必须主要地根据这些资源从有生产能力的经过训练的技能方面所估计的收益,而且也要根据这些资源在丰富公民(这里也包括受惠较少的人)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有多大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这后一种考虑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起来。

    要概略地叙述适用于体制的这两个原则所表达的社会正义观,上述看法大概是足够了。在着手讨论适用于个人的原则之前,我应该提一提另外一个问题。迄今我一直假定自然资产的分配是一个自然事实,我们没有任何必要去改变它,甚至考虑它的打算。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分配必然要受到社会制度的影响。例如,种姓制度就往往从生物学上把社会分为不同的人,而开放的社会则从遗传学上鼓励最广泛的多样性。此外,从优生学上采取一些或多或少明确的政策也是可能的。我将不考虑优生学问题,而始终限于讨论对社会正义的传统关心。然而,我们应该指出:提出削弱别人才能的政策,一般地说,是不符合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的。而如果接受了差别原则,他们就会把较大的才能看作是一种可以用来促进共同利益的社会资产。但具有较高的自然资产,也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这样就能使每一个人去实行一种更好的生活计划。因此,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希望保证他们的后裔能够得到最佳的遗传才能(假定他们自己的才能是固定不变的)。在这方面推行合理的政策,应该是上一代为下一代做的事情,这是一个在两代人之间产生的问题。因此,任何时候社会都应采取步骤,以便至少保持天生才能的一般水平,防止严重缺陷的扩散。指导这些措施的原则,应该是各方为了后代而可能会愿意赞同的一些原则。我提到这个纯理论的困难问题,是为了再一次指出差别原则在有可能改变社会正义问题时所用的方式。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才能也有上限,那么从长远看,我们最终可以进入一种具有最大的平等自由权的社会,一个人人都具有最大才能的社会。但对这个设想我不打算作进一步的讨论。

    第18节 适用于个人的原则:公平原则

    在迄今为止的讨论中,我已经考察了适用于体制的原则,或者说得更准确些,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还必须选择另一类原则,因为关于正当的全面理论也应该包括适用于个人的原则。事实上,正如附图所表明的那样,人们另外还需要适用于国际法的原则,当然在原则发生冲突时,还需要有分配重点的优先规则。除了作一些附带的讨论(第58节),我将不对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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