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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3
国际法的原则进行讨论;我也不打算对适用于个人的原则进行系统的讨论。但是,在这类原则中,有一些原则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节和下一节要对其中的几个原则的含义进行说明,虽然对于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要到以后(第51-52节)才予以研究。

    附图纯粹是图解式的。它并不意味着与树状图下部的概念相联系的原则是从上部的概念推导出来的。这个图解仅仅表明在有了一种全面的正当观之前必须予以选择的那些原则。罗马数字表示在原始状态中承认各种原则的次序。例如,首先应当一致同意的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其次是适用于个人的原则,然后是适用于国际法的原则。最后选定的是优先规则,虽然我们可以暂时根据后来的修正来选择早先的这些偶然因素。

    选择原则的次序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将略而不论。重要的是,采用各种原则要按照一种明确的顺序,而所以要安排次序,又是与正义理论的比较困难的部分有关的。举例说明:虽然在选择适用于基本结构的原则之前选择许多自然责任而又不致实质上改变这些原则是可能的,但这两者的次序毕竟反映了义务是以适用于社会形态的原则为先决条件的。某些自然责任,如维护正义体制的责任,也是以这些原则为先决条件的。因此,先采用适用于基本结构的原则,然后再采后所有适用于个人的原则,这看来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办法。首先选择适用于体制的原则,表明了正义美德的社会性,也就是理想主义者经常指出的正义与社会实践的密切联系。布雷德利说,个人仅仅是一种抽象。他的这种说法不用经过太大的改变就可以解释为: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以关于体制的道德观为先决条件的。因而对正义体制内容的规定必须先于对个人要求的规定。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决定适用于基本结构的原则,然后再决定适用于义务和责任的原则。

    因此,为了规定一种全面的正当观,原始状态中的各方不仅要按照一种明确的次序去选择一种正义观,而且也要选择与属于权利概念范畴的每一个主要概念相配合的原则。我假定,这些概念的数目较少,彼此之间有一种明确的关系。因此,除了适用于体制的原则外,必定还有一个关于某些原则的协议,这些原则不但适用于国家的行为,而且适用于个人,如适用于公平和忠诚、互相尊重和宽仁等观念。从直觉上看,这种思想就是:说某事是正当的,也就是说某事符合原始状态中公认可以适用于这类事情的原则,这两个概念是一回事,或者说,前者甚至可以用后者来代替。我并不把这种关于正当的概念看作就是对通常用于道德关系中的“正当’这个词的含义提供了一种分析。它不是要对传统意义上的正当概念进行分析,而是认为应把正当即公平这个更广泛的概念用来代替现存的观念。没有必要说。平常使用中的“正当”这个词(以及其他有关的词),同说明契约论中这个理想的正当概念所必需的比较复杂的特别说法,在意义上是相同的。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我同意最好把合理的分析理解为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替代办法这种观点,也就是既能避免某种含糊混乱又能满足某种迫切需要的观点。换言之,有所说明就是有所排除:我们从某种概念着手,而说明这个概念却又有点麻烦;但它对某些不能放弃的目标却又是有用的。某种说明通过困难较少的其他办法实现了这些目标。例如,如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或者更一般地说,正当即公平的理论,符合我们反思平衡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如果这种理论能使我们去说明我们经过适当研究后希望说明的事,那么它就提供了一种排除习惯说法而采用其他说法的方法。如果这样来理解,人们就可以把正义即公平和正当即公平这两个理论看作是给正义概念和正当概念提供了一个定义或说明。

    现在,我转而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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