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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3
    第29节 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一些主要根据

    在这一节里,我的目的是要利用公开性条件和决定性条件,提出一些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主要论据。要使一项协议有效,有关各方必须能够在所有有关的和可以预见的情况下遵守这个协议,我将以这一点为依据。必须有人们能够予以兑现的合理保证。我打算引用的论据,是同说明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理由而提出的直接推断图式相符的。就是说,这些论据有助于说明,这两个原则是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的一种适当的最起码的正义观。功利原则或诸如此类的原则可能获得的任何更大的好处,都是十分靠不住的,一旦事情变糟,就会有吃不尽的苦头。正是在这一点上。契约概念产生了一种特定的作用:它提出了公开性条件,并对能够取得协议的范围规定了限制。这样,正义即公平理论就在比迄今为止的各种讨论所能表明的更大程度上利用了契约概念。

    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第一个有效根据,可以用我们前面提到的承诺责任来说明。我说过(第25节),各方能够确信他们的承诺不是徒劳的,从这个意义说,他们都有接受正义的能力。假定他们考虑了所有情况,包括道德心理的一般事实,他们就能彼此指望严格遵守所采用的原则。因此,他们也考虑到承诺责任。他们不会去缔结可能产生他们不能接受的后果的协议。他们将会避免那些他们要花很大气力才能遵守的协议。既然原始协议是最后的永久性协议,那么第二次机会就没有了。由于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承诺责任问题就特别尖锐起来。一个人对于将会支配自己生活前景的标准,只能有一次选择。此外,一旦我们参加了某个协议,即使这个协议可能会产生最坏的结果,我们也必须能履行它。否则,我们的行动就不是真心诚意的。因此,各方必须仔细斟酌能否在所有情况下都严格遵守自己的承诺。当然,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他们只能以人类心理的一般事实为依据。但这种知识已足以说明哪种正义观更值得重视。

    就这一点来说,正义的两个原则具有一种明确的优点。各方不仅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而且也确保自己不受最坏的可能结果之害。他们终其一生不会有为了别人享受更大利益而不得不默认自己失去自由的风险,这种风险实际上也许是他们所不能承诺的。事实上,我们也许要怀疑究竟能不能真心诚意地达成这样的协议。这种协议超过了人性的接受能力。各方怎会知道或相当肯定他们能遵守这种协议呢?他们肯定不可能把自己的信心建立在道德心理学的一般知识之上。诚然,在原始状态中选定的任何原则都可能要求某些人作出巨大的牺牲。明显不正义的体制(以毫无资格要求人们遵守的原则为基础的体制)的受益者可能会觉得难以接受那些将不得不作出的改变。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知道,无论如何,他们本来是不可能维持他们的地位的。然而,如果一个人拿自己的自由权和重大利益去冒险,指望应用功利原则就可以确保自己得到更大的福利,那么他可能就难以格守自己的承诺。他必然要提醒自己,他有正义的两个原则可以选择。如果唯一可能的选择都会引起类似的风险,那就可能不得不撇开承诺责任问题。但情况并非如此,从这一点来看,这两个原则就似乎是明显优越的原则。

    进一步的考虑不但需要考虑对协议的限制性条件,而且也需要考虑协议的公开性条件。我将根据心理的稳定性问题来提出论据。我在前面说过,赞成正义观的一个有力的论点是它为自己提供了论据。如果众所周知社会基本结构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符合正义观的原则,那么从属于这些安排的人就容易产生一种欲望,愿意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并在体现这些原则的体制中尽自己的力量。如果社会制度实现了某种正义观这一点被公认为有助于产生相应的正义感,那么这种正义观就是稳定的。至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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