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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3
    功利主义者对此可能会回答说,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时,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考虑。例如,如果平等自由权对人们的自尊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平等自由权得到确认时平均功利又较高,那么理所当然应该确立平等自由权。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但问题是,我们决不应忽视公开性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时服从于一个限制条件,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功利主义原则必需作为社会基本宪章而得到公开承认和遵守。我们无法办到的是鼓励人们采纳和应用非功利主义原则来提高平均功利。如果由于无论什么原因,公开承认功利主义造成了自尊的某种损失,那也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绕过这种障碍。考虑到我们的规定,这是功利主义安排的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因此,假定在正义的两个原则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而得到公开确认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平均功利实际上是较大的。由于已经提到的原因,可以想象情况也许如此。既然如此,这些原则可能就是体现了最有吸引力的前景,而根据刚才分析的两种推理方法,这两个原则就可能会被接受。功利主义者不能因此就回答说,人们现在实际上是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事实上,各方可能已经选择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因此,我们应该指出的是,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功利主义认为功利原则就是适用于社会普遍正义观的正确原则。为了证明这一点,人们必须论证这个标准可能会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只要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规定一种不同的原始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动机假定就是各方都希望采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平均功利的那些原则。前面的论点表明,这两个正义原则仍然可能得到选择。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把这些原则——以及体现这些原则的理论——称为功利主义原则就是一个错误。动机假定本身并不决定整个理论的性质。事实上,如果可以根据不同的动机假定来选择正义原则,那么赞成正义原则的理由就变得更加充分了。这表明正义理论是有坚实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易受到些微变化的影响的。我们想要知道的是,哪种正义观体现了我们在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且最能作为社会的普遍道德基础。除非一个人坚持认为这种正义观是由功利原则产生的,否则他就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

    然而,鼓吹功利的人可能会认为,这个原则还使康德的概念有了一种意义,即边沁的“每个人都算作一个人,任何人都不能算作多于一个人”的公式所赋予的意义。正如穆勒所说的那样,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幸福同另一个人的幸福程度相等,那么这两种幸福就被视为完全相同。表示功利原则的可加函数的权,对所有的人都是完全相同的,因此自然要把他们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人们也许会说,功利原则是把人既当作目的也当作手段来看待的。说它把人当作目的来看待,是因为它对每个人的福利加上了同样的权(正加权);说它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是因为它使某些人可以有较高的生活期望以抵消另一些处境业已不利的人的较低的生活期望。正义的两个原则使康德的概念得到了一种更有力也更有特色的解释。它们甚至排除了把人当作实现彼此福利的手段来看待的倾向。在设计社会制度时,我们必须把人完全当作目的来看待。无论如何不能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

    在结束这一节时我要指出,原则的普遍性、适用的广泛性以及对自然和社会状况的有限知识,这些条件本身还不足以说明正义即公平理论中原始状态的特点。对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证明了这一点。这些条件是必要的,但仍是不够的。原始状态要求各方达成集体协议,因此,公开性和决定性条件以及对有效承诺的限制,是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我已经联系承诺责任和稳定性问题讨论了这些限制的作用。这些见解一旦成立,关于对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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