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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始状态-3
,要把自然能力作为一种集体资产来分配,使较幸运的人只能用帮助失败者的办法来使自己得益。我不是说,各方只是由于这种思想合乎道德才这样去做的。但是;他们接受这个原则是有理由的。人们为了互利来安排不平等,并避免在平等自由权的范围内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正是为了在他们的社会结构中表示相互尊重。这样,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保证自己获得了自尊。

    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说,正义的原则表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都有不是把彼此当作手段而是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的愿望。我不能在这里考察康德的观点,而是要按照契约论来自由地解释他的观点。把人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而决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来看待,这个概念需要予以说明;这里甚至还有一个能否实现这个概念的问题。我们怎样才能始终把每一个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当作一种手段来看待呢?当然,我们不能说这就是要用同样的普遍原则来看待每一个人。因为这种解释使这个概念等同于形式正义。按照契约论的解释,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至少意味着按照人们在平等的原始地位中可能同意的原则来看待他们。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人是把自己看作就是目的的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道德的主体,他们所接受的原则将会被合理地用来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要求。这种契约观点本身表明了一种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当作手段来看待的意识。

    但是,问题来了:究竟有没有体现这个概念的真正原则呢?如果各方希望在他们的社会基本结构中清楚地表达这个概念,以便获得符合每个人的自尊的合理利益,那么他们应该选择哪些原则呢?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似乎实现了这个目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具有一种平等的自由权,而差别原则也说明了把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来看待和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是有区别的。在社会的基本设计中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就是同意放弃那些对他们的有代表性的期望没有积极作用的利益。相反,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就是准备为了别人的较高期望而把较差的生活前景强加给他们。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虽然起初似乎相当极端,但它却有一种合理的解释。如果我们进一步假定,人们在自己的体制中互相尊重,也尊重自己,那么他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就有可能更加有效,更加和谐一致,而在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期望的总水平(假定我们能对其加以估计)就可能比我们在其他情况下也许会认为的要高。功利原则在这方面的优点就不再那么明显了。

    功利原则大概会要求某些人为了别人而放弃自己更大的生活期望。诚然,必须作出这种牺牲的人没有必要为了使这种要求变得合理而就较低评价自我价值。不能根据功利主义理论而就断定说,某些个人的目标是微不足道的或不重要的,因而他们的期望也较小。然而,情况往往可能是这样,因此正如我们刚才指出的那样,这里表明了功利主义不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的一种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各方都必须考虑道德心理的一般事实。当然,如果我们必须为了别人而接受一种较差的生活前景,就必然要失去自尊,削弱我们实现自己目标的价值意识。如果社会合作安排是为了个人的善,情况就尤其可能这样。这就是说,具有较大利益的人并不认为他们有必要去保护人人有责任维持的某些宗教或文化价值。我们这里所考虑的不是一种关于传统秩序的理论,也不是至善论原则,而是功利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自尊是随他们如何相互对待而转移的。如果各方接受了功利标准,他们就会失去自尊的基础,因为只有别人作出公开的承诺,表示要把不平等安排得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保证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某种平等自由权,自尊才会有基础。在一个公开的功利主义社会里,人们将会发现更加难以确信他们的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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