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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1
们可以特别提一下一种与对福利作人际比较的方法相类似的情况。这种比较是以一个人可以合理指望的基本善的指数(第15节)为基础的,而基本善就是假定每个人都需要的善,这种比较的基础是各方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能够一致同意的基础。它并不要求对人们获得幸福的能力进行敏锐的估计,更不要求对人们生活计划的相对价值进行敏锐的估计。我们不必对这些观念的重要意义表示怀疑;但它们不适于用来设计正义的体制。同样,各方同意公认的判断标准,是为了弄清楚到底有什么根据说他们是用有害于公共秩序的共同利益和别人的自由权的方法来追求他们自己的平等自由权的。为了正义的目标,关于根据的这些原则于是就被采用了;它们的目的不是要适用于所有关于意义和事实的问题。至于它们在哲学和科学上到底有效到什么程度,那是另外一回事。

    拥护良心自由权的这些论据的特点是,它们完全是以某种正义观为基础的。宽容不是从实际需要中产生,也不是从国家的理由中产生。道德和宗教自由是随平等自由权原则而来的;假定这个原则具有优先地位,那么否定平等自由权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和更多的自由权的丧失。此外,这种论据并不依赖于任何极为抽象的或哲学上的特殊原则。它不需要预先假定全部事实能够为常识所承认的思想方法所接受,它也不认为,从某种可以限定的意义上说,每一件事情都是根据有理性的科学探究能够观察到的或予以证明的结果而提出的一种逻辑推定。它实际上依靠常识,依靠普遍共有的推理方法和人人都可以理解的明显事实,但它是以避免这些更广泛的假定的方法来设计的。另一方面,赞成自由权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就是哲学上的怀疑主义和漠视宗教。也许,还可以提出把一个或更多的这样的信条作为前提的赞成良心自由权的某些论据。没有理由要对这一点感到大惊小怪,因为不同的论据可以有同样的结论。但是我们毋需继续探讨这个问题。赞成自由权的论据至少同它的最有力的论据一样有力;没有说服力的和靠不住的论据是最容易被人忘记的。否认良心自由权的人,无论是谴责哲学上的怀疑主义和漠视宗教,还是借口社会利益和国家事务,都不能证明他们的行动是正确的。对自由权的限制,只有在自由权本身为防止可能更严重的侵犯自由的行为所必需的情况下。才被证明是正当的。

    因此,制宪会议上的各方必须选择一种能够保证良心平等自由权的宪法,这种平等自由权仅仅按照人们普遍接受的某些论据来进行调整,而且也只有在这种论据承认它确实妨碍了必要的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它才应受到限制。自由权是受到自由权本身的必要条件的支配的。单从这个基本原则来看,历史上所承认的关于不容异己的许多理由就都是错误的。例如,阿奎那认为对异教徒处以死刑是理所当然的,理由是:信仰是灵魂的生命,因此,败坏信仰是比伪造维持生活的货币严重得多的事。因此,如果处死货币伪造者或其他罪犯是正义的,那么对异教徒也同样对待就更不必说了。但是阿奎那所依赖的前提,是公认的推理方法所无法接受的。认为信仰是灵魂的生命而压制背离基督教会权威的异教这种做法对于灵魂的安全是必要的,这是一种教条。

    另外,所有为有限的宽容辩护的理由与这个原则也发生了冲突。因此,卢梭认为,人们可能会发现难以同他们认为该死的那些人和平共处,因为对他们的爱可能就是对惩罚他们的上帝的恨。卢梭认为,那些把别人视为该死的人,对别人不是折磨便是改变他们的信仰,因此,对宣传这种信念的人决不能委以维护国内和平的重任。因此,卢梭不能容忍那些认为教堂之外无超度的宗教。但是,卢梭所假设的这种教条式信念的种种后果并没有得到经验的证明。先验的心理学上的论据,不管它听起来多么有道理,还不足以使人放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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