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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1
从,真理必须承认,那还不能规定一种裁定原则。即使上帝的意图必须遵从,但也不能因此就说任何人或任何体制有权妨碍另一个人对自己的宗教义务作出解释。这个宗教原则不能成为任何人在法律或政治上为自己要求更大自由权的借口。允许对体制提出要求的唯一原则,是在原始状态中可能会得到选择的那些原则。

    因此,让我们假定,一个不宽容的派别无权对别人的不宽容表示不满。但我们仍旧不能说宽容的派别就有权压制他们。理由之一是,别人也可以有权表示不满。他们可以有这种权利,但这不是代表不宽容的人表示不满的权利,而仅仅是在正义原则遭到违反时表示反对的权利。凡是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否定平等自由权;就是违背正义。因此;问题是,对另一个人不宽容是否就是限制某个人的自由权的充分理由。为了使问题简化,可以假定宽容的派别至少在一种情况下,即在他们真正有道理认为不宽容对他们自身安全是必要的情况下,才有权不宽容不宽容的人。其结果势必产生了这种权利,因为,随着原始状态得到规定,每个人都可能会赞成自我保护的权利。正义并不要求人们必须在别人破坏他们生存基础的时候袖手旁观。既然从一种普遍的观点看,放弃自我保护的权利决不会给人们带来好处,那么,唯一的问题就是:宽容者在不宽容者对别人的平等自由权并不构成任何直接威胁时,是否也有权对他们进行压制。

    假定一个不宽容的派别以某种方式生存于一个承认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井然有序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公民对这个派别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当然,他们不应该仅仅因为如果压制这个不宽容的派别而它的成员也不能对此不满就去压制他们。相反,既然存在着正义的宪法,全体公民就都有维护这个宪法的自然的正义责任。只要别人存心要采取不正义的行动,我们就无法免除这种责任。这里需要一个更严格的条件,那就是我们自己的合法利益必定受到了相当严重的威胁。因此,只要自由权本身和正义的公民的自身自由没有受到威胁,他们就应该努力维护宪法及其全部的平等自由权。他们可以适当地迫使不宽容者尊重别人的自由权,因为是可以要求一个人去尊重他在原始状态中可能会承认的原则所确立的权利的。但是,如果宪法本身是安全的,那就没有理由否定不宽容者的自由。

    宽容不宽容者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在正义的两个原则支配下的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下述情况来理解这一点。人们是按照平等公民的地位来加入各种宗教团体的,因此,他们也应该按照这个地位来彼此进行商讨。自由社会中的公民不应把彼此看作是无正义感的,除非为了平等自由权本身必须这样认为。如果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出现了一个不宽容的派别,别人就应把他们体制的固有的稳定性铭记在心。不宽容者的自由权可以说服他们接受对自由的信仰。这种说服对心理原则产生了影响,这种心理原则就是:自身的自由权得到正义宪法的保护并从正义宪法得到好处的人,就会在其他条件相等时经过一段时间而产生对宪法的忠诚(第72节)。这样,即使出现了一个不宽容的派别,只要它在一开始还没有强大到能够立刻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或者也不是发展得很快,使心理原则来不及扎下根来,那么,它往往就会失去它的不宽容态度而接受良心自由权。这就是正义体制稳定性的结果,因为稳定性就是指在出现不正义倾向时可以使其他力量发挥作用,一起来维护整个安排的正义性。当然,不宽容的派别也可能一开始就很强大,或者发展很快,以致有利于稳定的力量无法使不宽容的派别转而承认自由权。这种情况显示了一种光靠哲学不能解决的实际困境。是否应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权以维护正义宪法所规定的自由,这要视情况而定。正义理论仅仅描述正义宪法的特点,描述政治决定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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