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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1
以作出的政治行动的目标。在追求这个目标时,决不可忘记自由体制的天生力量,也不应认为脱离自由体制的倾向不会受到抑制并始终会取得成功。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知道了正义宪法的内在稳定性之后,也只有在必须维护平等自由权本身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他们才有信心去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

    因此,结论就是:即使一个不宽容的派别本身无权对别人的不宽容表示不满,但只有在宽容者真正地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自身的安全以及自由体制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这个不宽容派别的自由才应受到限制。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首要的原则是确立具有平等公民自由权的正义体制。正义者应该由正义原则来指导,而不应由不正义者不能表示不满这个事实来指导。最后,还应该指出,即使为保卫正义宪法而限制了不宽容者的自由,那也不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由权的名义去这样做的。压制某些人的自由权,不完全是为了使另一些人可以得到更大的自由权。正义不允许这种与自由权相联系的推理,正如它不允许对利益的总和作出这种推理一样。应该限制的仅仅是不宽容者的自由权,而这样做又是为了正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权的缘故,因为对这个宪法的原则,不宽容者本身在原始状态中也可能会承认的。

    这一节和前面几节的论据表明,可以把采用平等自由权原则看作是一种限定情况。即使人们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分歧,而且没有人知道怎样靠说理来使它们一致起来,但是,如果人们完全能够就任何原则取得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也仍然能够从原始状态的观点,就这个原则取得一致意见。这个在历史上产生的关于宗教宽容的思想,可以扩大应用于其他情况。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具有某些道德信仰,虽然无知之幕要求他们不知道这些信仰是什么。他们认为,当他们所承认的原则和这些信仰发生冲突时,应该是原则高于信仰,但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就无须修正自己的意见,也用不着由于自己的意见得不到这些原则的认可而放弃自己的意见。这样,正义原则就可以对相互对立的道德作出裁决,就像它们对对立宗教的要求进行调整一样。在正义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不同原则的道德观,或者体现同样原则的不同重点的道德观,可以为社会的不同部分所接受。至关重要的是,如果具有不同信仰的人把对基本结构的相互冲突的要求当作一个政治原则问题,那么,他们就应按照这些正义原则来对这些要求作出判断。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原则是政治道德的核心。这些原则不但明确规定了人们之间的合作条件,而且也为相互歧异的宗教和道德信仰以及它们所从属的文化形态订立了一种和谐一致的契约。如果说这种正义观基本上似乎还是消极的,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它也有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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