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2
现在,我想要考虑一下政治正义即宪法正义问题,并既略地叙述一下平等自由权对基本结构的这一部分的含义。政治正义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由正义的宪法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这一事实产生的。首先,这种宪法应该是一种符合平等自由权要求的正义的程序;其次,宪法的设计应能使它在所有的切实可行的安排中,比任何其他安排都更有可能产生一种正义而有效的立法体系。对宪法正义的评价应该因时制宜地从上述两个方面去进行,要用制宪会议上的观点来作出这方面的评价。
我将把适用于宪法所规定的政治程序的平等自由权原则称之为(平等)参与原则。这个原则规定,全体公民都有参与宪法过程和决定宪法过程结果的平等权利,因为他们将要遵守的法律,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来的。正义即公平理论的第一个思想就是:如果某些共同的原则是必要的并且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那么就应该从一种经过适当规定的、每个人都得到公平代表的平等的原始状态的观点来提出这些原则。参与原则把这个思想从原始状态转移到作为制定规章的最高社会规章体系——宪法上来。如果国家要对某一部分领土行使决定性的强制权力,如果国家要用这种办法对人们的生活前景产生永久性的影响,那么宪法过程就必须能够以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保护原始状态的平等代表权。
我姑且假定,可以做到使宪法民主的安排符合参与原则。但我们有必要去更准确地知道,如果这个原则得到了可以说是最充分的利用,那么它在有利的条件下还要求些什么?当然,这些要求是人们所熟知的,包括康斯坦特所说的明显不同于现代人自由权的古代人自由权。尽管如此,如果弄清楚参与原则是怎样把这些自由权包括进去的,那也未尝不好。至于为了适应现有条件而必须作出的调整以及指导这些折衷办法的摧理,我将在下一节讨论。
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下立宪政体的某些因素。首先,决定社会基本政策的权力属于代议机关,这个代议机关有一定的任期;由选民选出,最后向选民负责。这个代议机关不只具有纯粹的咨询资格。它是一个立法机关,具有立法的权力,它不只是社会各部门代表的讲坛。行政部门可以在这个讲坛上对其行动作出说明或了解民意的动向。政党也不纯粹是一些为了自己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请愿的利益集团;相反,为了为获得公职争取到足够的支持,它们必须提出某种关于公共善的观念。当然,宪法可以在许多方面对立法机关加以限制;宪法准则规定了它作为议会机关的行动。但是,到了一定的时候,选民的巩固多数就能实现它的目的,在必要时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实现它的目的。
除了一些公认的例外。所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有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并且一人一票的准则尽可能地得到尊重。选举是公平的,自由的,定期举行的。用公民投票或其他办法,或在可能对执政者方便的时刻所进行的分散的、无法预言的民意测验,对代议制政体来说是不够的。宪法对某些自由权,尤其是言论和集会自由以及政治结社的自由权,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忠诚的反对派原则得到了承认,政治信仰的冲突以及可能影响政治信仰的利益和态度的冲突,被认为是人类生活中的正常情况。缺乏一致的意见是正义环境的一部分,因为即使在奉行完全一样的政治原则的人们之间,意见不一致也必然会存在的。没有忠诚的反对派这个观念,没有对表达和保护这个观念的宪法准则的忠诚感情,民主政治就不可能很好地实行或长久维持。
关于参与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权问题,有三点需要讨论,即平等自由权的含义、它的范围以及提高它的价值的措施。首先讨论含义问题。如果得到严格的遵守,一人一票的准则就意味着,每一票对决定选举结果大致具有同样的分量。即使对只有一个议员的地方选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