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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3
的含义。在这里提一提康德对这个原则所由产生的正义观的解释,似乎是适当的。这种解释是以康德的自律观念为基础的。我认为,突出康德伦理观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地位是一个错误。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和广泛的,这对他来说几乎说不上是什么新的见解;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两个条件对我们的讨论无论如何不会有很大帮助。要在这样脆弱的基础上提出一种道德理论来,那是不可能的,因此,讨论康德的学说如果仅仅限于这些观念,就会使讨论变得毫无价值。他的观点的真正意义另有所在。

    举例来说,康德首先提出了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这个概念。这些原则规定了人们在某个道德共同体内为了控制自己行为而能够合理地希望得到的道德法则。道德哲学变成了关于一种得到适当规定的合理决定的概念和结果的研究。这种概念产生了直接的结果。因为我们一旦把道德原则看作是对某个目的领域的立法,这些原则显然就必须不但是所有的人都能接受的,而且也必须是普遍的。最后,康德还假定,这种道德立法应在把人体现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存在这种条件下得到一致的赞同。对原始状态的描述,就是试图对这种观念作出解释。这里,我不想在康德的论题的基础上对这种解释进行论证。当然,有人会希望对他的观点作不同的理解。也许,最好是把下面的评论看作是把正义即公平理论同康德和卢梭的契约论传统的重要论点联系起来的一些建议。

    我认为,以康德之见,一个人的本质就是他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存在,如果他所选定的行动原则最充分地表现他的这种本质,那么他的行动就是自律的。由于他的社会地位或天生禀赋,或者由于他所生活的那个特定社会或他偶然希望得到的那些具体事物,他据以行动的那些原则并没有被采纳。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就是他律地行动。无知之幕使原始状态中的人得不到大概能使他们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各方一起作出了他们的选择,他们唯一知道的是存在着产生需要正义原则的那些环境。

    的确,赞成这些原则的论据在许多方面补充了康德的观念。例如,它使康德的观念有了这样的特征。即被选定为原则可以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体现这一结构特点的前提则被用来推导出正义的原则。但我认为,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补充是十分自然的,仍然是相当接近康德的学说的,至少在全面研究他的所有伦理学著作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因此,假定赞成正义原则的推理是正确的,我们就能够说,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他们作为在平等的原始状态中的有理性的独立的人而可能选择的原则行动。他们的行动原则不决定于社会或自然的随机事件,也不反映他们的生活计划细节或鼓舞着他们的种种希望所具有的倾向。人们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从而表现了他们作为受到人类生活普遍条件制约的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存在所具有的本质。假设一个人作为特殊存在的本质成了确然无疑的决定因素,那么,表现这样的本质,就要按照可能选定的原则来行动。当然,原始状态中各方的这种选择,要受到上面假设情况的限制。但是,如果我们根据常例有意识地按正义原则行动,我们就是有意识地假定了原始状态的限制。对于能够这样做并且希望这样做的人来说,这样做的一个理由就是表现人的本质。

    康德认为,正义的原则也就是绝对命令。按照康德的理解,所谓绝对命令就是根据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的人的本质而适用于一个人的行动原则。这个原则是否有效,不以一个人是否具有特定的欲望或目标为先决条件。相反,一种假设的命令却认为:它命令我们采取某些步骤,作为实现具体目标的有效手段。无论这是想要得到某种特定事物的欲望,或是要得到某种比较普遍的事物的欲望,如某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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