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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3
的那些原则来行动。这种论据所缺少的就是有关表现的概念那个部分。康德没有证明,按照道德法则行动就能明白无误地表现了我们的本性,而按照相反的原则行动就不能表现我们的本性。

    我认为,这个缺点由于原始状态观而得到了补救。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我们需要有一种论据来说明,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可能会选择哪些原则,而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必须是能够应用的。要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就必须对付西奇威克的反对理由。我的意见是:我们把原始状态看作是本体自我用来观察世界的观点。作为本体自我的各方,有完全的自由去选择他们愿意选择的任何原则;但他们也希望表现他们作为这个概念王国中完全具有这种选择自由权的有理性的平等成员的本性,也就是作为用这种方法去观察世界,并作为社会成员在他们的生活中表示这种希望的人的本性。因此,他们必须决定,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遵守哪些原则,按照哪些原则来行动,将会最好地表明他们社会中的这种自由,最充分地显示他们不受自然随机事件和社会悄然变故的影响。如果契约论的论据是正确的,这些原则事实上也就是规定道德法则的原则,或者更确切地说,就是适用于体制和个人的正义原则。对原始状态的描述,说明了本体自我的观点,亦即它打算成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观点。我们作为这样的人的本性,反映在决定选择的条件中,如果我们按照可能选择的原则行动,我们的这种本性就被显示出来了。因此,人们按照他们在原始状态中可能承认的方式行动,从而表现出他们的自由,表现出他们不受自然和社会随机事件的影响。

    因此,按照正常的理解,正义地去行动的愿望,一部分来自最充分地表现我们是什么人或能够成为什么人这种愿望,即成为具有选择自由权的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这种愿望。我认为,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康德认为,不能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只能引起羞耻心,而不会产生负罪感。这个说法是恰当的,因为在他看来,不正义地行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不能表现我们作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的行动。因此,这种行动损害了我们的自尊,损害了我们的自我价值意识,而体验到这种丧失就是羞耻心(第67节)。我们的行动似乎使我们成了低等的人,似乎使我们成了其基本原则决定于自然随机事件的人。那些认为康德的道德学说就是关于法律和犯罪学说的人,是大大误解了他。康德的主要目的是要深化卢梭的思想,并证明这种思想是正确的,因为卢梭认为,自由就是按照我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去行动。这种思想不是导致颐指气使的道德观,而是导致互相尊重和自重的伦理观。

    因此,可以把原始状态看作是对康德的自律观念和绝对命令的一种程序上的解释。目标领域的指导原则,就是在原始状态中可能予以选择的原则;而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使我们能够说明,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就是表现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所具有的意义。这些观念不再是纯粹先验的,它们与人类行为的关系也不再是不能说明的,因为原始状态的程序观使我们能够建立这种关系。的确,我们在一些方面背离了康德的观点。我不打算在这里讨论这些问题;但应该指出两点。我曾经假定,作为本体自我的人所作出的选择,是一种集体的选择。自我是平等的意义在于,选定的原则必须是其他自我能够接受的。既然所有的人都是同样自由和有理性的,因此每一个人在采纳伦理共同体的普遍原则时都必须有平等的发言权。这就是说,作为本体自我,每个人都应赞同这些原则。除非坏蛋的原则得到选择,否则他们就不能表现出这种自由的选择,不管个别的自我多么希望选择这些原则。我打算在下文规定一种明确的概念,使这种一致的协议能够最充分地表现甚至是个别的自我的本性(第8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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