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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2
是把所有时期看作同样是生活的组成部分。就社会来说,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不正义的:它意味着(从不重视将来这个更普遍的例子看)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来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

    因此,契约观点同西奇威克的观点一样,都拒绝承认时间偏好是社会选择的依据。如果活着的人让自己为这种考虑所驱使,他们可能就是对不起他们的前人和后人。不过,这种论点似乎是与民主原则相抵触的,因为往往有人说,民主原则要求按照当前这一代人的愿望来决定社会政策。当然,也有人认为,需要按照适当的情况来弄清楚和确定这种偏好的含义。为未来而进行的集体储蓄具有公共善的许多特点,而所谓孤立决定和保证遵守问题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是,假定这方面的困难能够得到克服,同时当前这一代的有见识的集体判断在必要的条件下又是已知的,那就可以认为,即使在公共判断显然错误的情况下,关于国家的民主观点也不赞成政府为了未来的世代而进行干预。

    这种论点是否正确,取决于对它作怎样的解释。作为对民主宪法的一种描述,那是无可非议的。一旦公共的意志在立法和社会政策中明确地表达出来,政府若无视这种意志,那就不成其为民主的政府。政府无权取消选民关于储蓄数量的意见。如果一个民主制度被证明是正当的,那么,政府拥有那种权力通常就会在总体上导致更多的不正义。我们选择宪法安排,应该根据它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正义而有效的立法。一个民主主义者就是认为民主的宪法最符合这种标准的人。但他的正义观包括为未来世代的正义要求做好准备。即使是作为选择制度的一个实际问题,选民也应有最后决定权;这仅仅是由于这比政府有权无视选民的愿望更可能是正确的。然而,由于正义的宪法即使在有利的条件下也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人民仍然可能作出错误的决定。他们可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从而对其他世代产生永久性的严重的不利影响,而在其他政体下,这种错误也许是可以防止的。此外,根据作为民主制度基础的这种同样的正义观,不正义可能是十分明显的,是可以予以证明的。事实上,这种正义观的一些原则在宪法中可能或多或少是清楚的,并为司法部门和有见识的舆论在解释宪法时所经常引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民主主义者也许没有理由不可以通过适当的不服从方式来反对公共的意志,或者即使他是一个政府官员,他也没有理由不可以去避开这种意志。虽然人们相信宪法的合理性,并接受拥护宪法的义务,但在集体判断充分不正义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遵守特定法律的义务。关于储蓄水平的公共决定,决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这种决定在时间偏好上的倾向,不应予以特别尊重。事实上,如果没有受损害的各方,即未来的世代,这种决定就更加值得怀疑。除非一个人认为可能还有其他更好的政体,并为实现这种政体而努力,否则他就不能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只要一个人不相信这种情况,而是认为适当的不服从形式,例如非暴力抵抗或良心不服从的行为,是纠正民主制定的政策的必要而合理的方法,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与承认民主宪法相一致的。我将在下一章更详尽地讨论这个问题。此刻的基本要点是:和所有其他社会决定一样,关于为未来作准备的集体意志是服从正义的原则的。这一情况的特点并不能使它成为例外。

    应该指出,否认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一个基本原则,是与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未来的重视可以改善其他有缺点的判断标准不矛盾的。例如,我已经说过,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导致一种极高的储蓄率,从而使前面的世代过分艰苦。这一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降低生活在未来的人的福利来予以纠正。既然可以认为后代的福利不那么重要,那就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多地去储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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