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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2
第39节)。

    显然,凯恩斯心目中的不平等同样违反了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因此,这就使我不得不考虑应该用什么样的论据来为违反这一标准的行为辩护,并考虑怎样来提出适当的优先规则。许多作者认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认为,某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以及一个具有普遍传统特点的统治阶级,对于公共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执掌政权的人应该对自己社会的宪法传统富有经验,并从小受到这种传统的教育,他们的有保障的地位给他们带来的特权和享受减少了他们的野心。否则风险就会太大,那些缺乏文化和信仰的人就会互相争夺,为一己的狭隘目标来控制国家的权力。因此,伯克认为,统治阶层的那些大家族用他们政治统治的聪明才智,为一代代的普遍福利作出了贡献。黑格尔认为,诸如长子继承权之类的对机会均等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地主阶级不受国家、利润追求和文明社会中种种随机事件的影响,所以这种限制可以保障特别适合于政治统治的地主阶级。特权家族和财产安排使深受其惠的人准备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采取一种比较明确的普遍利益的观点。当然,人们毋需赞成诸如等级森严的制度这类东西;人们可以相反地认为,对保持统治阶级的活力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具有非凡才能的人应能进入这个阶级并得到全面的承认。但这个限制性条款是与否认公平机会原则相一致的。

    为了与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保持一致,如果像伯克和黑格尔似乎论证的那样,认为包括受惠最少者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得益于对机会均等的某些限制,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认为,消灭这些不平等的企图,可能会与社会制度发生冲突并妨碍经济的运转,从长远来看,这无论如何会使地位不利的人的机会受到甚至更多的限制。公平机会优先同自由权优先这个平行的例子一样,意味着我们必须强烈要求把机会给予那些机会较少的人。我们必须坚持使他们能够得到在其他情况下不能得到的更广泛的较称心合意的选择。只有在情况证明抛弃词汇序列并进而根据直觉来解决公平机会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矛盾是正确的时候,所谓全社会都得利这种不太明确的要求才可以说得过去。这些情况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要求我们抛弃正义原则的词汇序列。这两个序列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发生作用。

    我不打算进一步讨论这些复杂情况。但我们应该指出,虽然家庭内的生活和教养大概也和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影响着儿童的动机和他从教育获得好处的能力,从而又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但这些影响并不一定就与公平的机会均等相矛盾。即使在一个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家庭也可能成为个人之间平等机会的障碍。因为正如我已经规定的那样,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仅仅要求社会各部分中具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同等的生活前景。如果在社会同一部分中的家庭之间在如何发展儿童的志向问题上存在着差异,那么,虽然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公平的机会均等可能实现,但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实现。这种可能性提出了机会均等的概念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的问题;但我要把这个问题留到后面(第77节)去讨论。这里我只打算说这样一点,即遵循差别原则及其所提出的优先规则,可以减少实现完全的机会均等的紧迫性。

    至于是否有合理的论据可以否定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而赞成一种等级制的阶级结构,我不打算研究这个问题。这些问题不属于正义理论的范围。与此有关的一点是,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起来似乎是自圆其说并且是虚伪的,但由于是按照差别原则及其所遵循的词汇序列来对这种正义观进行解释的,所以当这些论点体现了普遍的正义观时,它们也就具有了正确的形式。其他人或整个社会享有更大的利益总量,并不能证明违反公平的机会均等是正当的。但即使消灭了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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