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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3
。否则,这两个原则就不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就必须对其作出某种修正。

    但是,对于如何平衡相互竞争的目标问题,我们的日常观点不一定能得出任何十分明确的答案。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主要的问题就是:对于我们的由这两个原则体现的正义观的严密得多的说明,我们是否会表示赞同。如果要保持某些固定点,我们就必须选定最佳办法来充实我们的正义观,并把它扩大应用于更多情况。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也许同我们的直觉信念并没有对立到可以为常识所不熟悉的和常识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供一种比较具体的原则的程度。因此,虽然差别原则初看起来使我们感到不可思议,但只要对它在得到适当限制时所具有的含义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也许就会相信,它或者是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不然就是以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根据新的情况来说明这些信念。

    根据这些看法,我们可以指出这样一点:诉诸共同利益是民主社会的政治约定。任何政党都不会公开承认要求制定不利于任何公认的社会集团的立法。但怎样来理解这种约定呢?当然,这不只是功利原则问题,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政府对每个人利益的影响都是一样的。既然不可能对不止一种观点作尽量广义的解释。那么,鉴于民主社会的氛围,特别注意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利益,按照符合平等自由权和公平机会的最佳方式,进一步改善他们的长远前景,是很自然的事。我们对某些政策的正义性怀有极大的信心,这些政策至少似乎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就是说,如果这些政策不能全面实现,社会上的这一部分人的境况就会更糟。这些政策始终是正义的,即使还不是完全正义的。因此,一旦我们正视了采纳某种相当全面的正义观的必要性,就可以把差别原则看作是民主社会中政治约定的合理延伸。

    我在指出混合正义观具有直觉主义的特征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一点就是不赞成这种正义观的确然无疑的理由。我已经说过(第7节),这种原则的结合肯定具有巨大的实际价值。毫无疑问,这些正义观发现了可以用来评价政策的似乎合理的标准,如果再有适当的背景体制,它们就可以指导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去掉了标准偏差的分数(或倍数)的平均福利而接受了混合正义观,他大概就会赞成公平的机会均等,因为人人都有更多的平等机会,这似乎既可提高平均福利(通过提高效率),又可减少不平等。就这种情况来说,用来代替差别原则的观念就为第二个原则的另一部分提供了证据。此外,我们显然在某一点上不可避免地要依赖我们的直觉判断。混合正义观的困难之处在于:它们可能过早地利用这些判断,从而不能为差别原则规定一种明确的替代原则。如果没有规定适当权数(或参数)的程序,那么平衡实际上可能要由正义原则来决定,自然除非这些原则产生了我们无法接受的结论。倘若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某种混合正义观尽管要依靠直觉,但也许仍是较为可取的,尤其在利用这种正义观有助于把秩序和一致引进我们深思熟虑的信念中时,它可能是较为可取的。

    赞成差别原则的另一考虑,是它比较容易解释和应用。事实上,对有些人来说,混合标准的部分吸引力在于它们可以用来避免对差别原则的比较尖锐的要求。弄清楚什么事将会增进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利益,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利用基本善的指数,就能指出这批人;只要问一下处于适当地位的有关的有代表性的人会怎样进行选择,政策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但就使功利原则起作用这一点来说,平均(或总合)福利概念的含糊不清却是令人讨厌的。必须对不同的有代表性的人的功利函数作出某种估计,并在它们之间建立人际对应关系,等等。要做到这一点,问题很大,而初步估计又十分简约,以致大相径庭的意见在不同的人看来可能同样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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