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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份额-3
取之处。有些人可能认为一个集团的所得超出另一个集团的所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拒绝承认这种说法。谁都说不出是什么基本原则说明了这些差异,而这些差异又怎样才能得到解决。对于占据强有力的社会地位的人来说,他们比较容易用不正义的手段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又不致被人当作明显的越轨行为而揭露出来。这一切自然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人们就始终认为伦理原则是含糊不清的。话虽如此,但它们也并非都是同样不明确的,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一个优点就在于对伦理原则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以及规定为达到伦理原则的标准而必须做的事。

    有人也许会认为,可以用更好地说明如何量度和总合福利这个办法来克服功利原则的含糊不清的缺点。我不想对这些众说纷纭的技术问题多作讨论,因为对功利主义的更重要的反对意见属于另一个层次。但是,简略地提一下这些问题,可以弄清楚契约理论。有几种方法可以用来建立人际功利尺度。其中一种方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埃奇沃思)就是假定一个人只能识别有限的功利层次。据说人们对于在同一个差别待遇层次上如何进行选择是不感兴趣的,而对任何两种选择之间功利差异的基数测度标准,则是由区分这两种选择办法的可识别层次的数目来规定的。由此而产生的基数值必然极高,高到可以达到正一次性转换。为了确定人与人之间的量度,人们可以假定,相邻层次之间的差异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各个层次之间的差异也是相同的。有了这个人际对应规则,计算就非常简单了。在比较各种选择办法时,我们确定了每个人的选择有多少层次,然后加以总合,把正量和负量都考虑进去。

    这种关于基数功利的观念具有众所周知的困难之处。这里有明显的实际问题,同时,检定一个人的差别待遇层次,决定于实际上可以得到的选择。撇开这些不谈,要想证明从一个层次转入另一个层次的社会功利对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这一假定是正确的,这也似乎不可能。一方面,这个过程可能同样考虑了涉及上述那些差别待遇的变化,因为人们对差别待遇的感受是不同的,一些人的感受要比另一些人的感受强烈;另一方面,这个过程可能更多地考虑了那些似乎制造更多差别待遇的人所经历的变化。当然,低估人的态度的力量,尤其是过分奖励那种能够看到人的特点必然会随其气质和教养而变化的能力,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事实上,整个过程似乎都是随机性的。然而,它也有优点,它可说明功利原则可能会有什么办法把暗含的伦理假定包括到为确定功利的必要量度而选择的方法中去。幸福和福利的概念不是十分明确的概念,因此即使为了规定某种适当的基数测度标准,我们也许不得不考察一下使用这一概念的道德理论。

    诺伊曼-莫根施特恩的规定也碰到了类似的困难。可以指出这样一点;如果一个人对有风险的前景所作的选择符合某些必要条件,那么,就可以认为他的决定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所期望的功利,这样,有多少选择,也就有了多少功利。他似乎是在这些功利数目的数学期望值的指导下来进行选择的;而功利的这种转让程度极高,高到可以达到正一次转换。当然,不能认为,这个人在自己作出决定时利用了一些功利的某次转让。功利的数目并不指导他的选择,也不提供某种第一人称的审议程序。相反,假定一个人对前景的选择符合某些条件的要求,那么善于观察的数学家至少可以在理论上计算出有多少功利,而这些功利描绘了这些选择是从规定的意义上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期望的功利的。至此,关于实际考虑过程或个人所依赖的标准问题,已再没有什么可说了;关于功利数目表示了或体现了选择办法的什么特征问题,该说的也都说了。

    现在如果假定我们能够为每个人确定一种基数功利,那么又该怎样来建立人际的量度呢?一个通常的方案是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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