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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好即合理-2
合理的生活计划时,又应该怎样来处理它?

    亚里士多德原则在关于善的理论中的作用是:它表明了一个心理学上的深刻事实,这个事实和其他的一般事实以及合理计划观一起,说明了我们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通常被看作人类善的那些东西,最后应该证明是那些在合理计划中占据主要地位的目的和活动。这个原则是指导这些判断的背景知识的一部分。如果它是正确的,并得出符合我们对好与坏的看法(通过反思平衡)的最后结论,它就在道德理论中取得了应有的地位。即使这个观念对某些人是不适用的,合理的长期计划的概念还是适用的。我们能够基本上和以前一样弄清楚对他们来说什么是好的。因此,设想有这么一个人,他的唯一乐趣是在各种几何形状的空地上如公园广场和修剪整齐的草坪上数草叶子。他在其他方面都很聪明,实际上具有不平常的能力,因为他能靠解决数学难题收取报酬来维持生活。关于善的规定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人的善事实上就是数草叶子,或者说得更准确些,他的善是由一个特别突出这个活动的计划决定的。自然,我们可能会感到惊奇,竟会有这种人存在。面对他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来检验一下其他一些假定。也许,他特别神经过敏,从早年开始就讨厌与人交往,所以他数草叶子就是为了避免同别人打交道。但如果我们承认,他的本性就是喜欢这种活动,而不喜欢任何其他活动,同时又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改变他的状况,那么,他的合理计划肯定就是以这种活动为中心的。对他来说,这就是目的,这个目的支配他的行动计划,而这一点也就证明了这个目的对他来说就是好的。我提出这个异想天开的例子只想表明,用一个人的合理计划来说明关于他的善的规定的正确性;并不要求亚里士多德原则准确无误。我认为,即使这个原则证明是不准确的,或完全不起作用,这个规定也仍然是令人满意的。但是,设想出这个原则,我们似乎就能说明,从实际情况来看,什么事被认为对人是好的。此外,由于这个原则和自尊这个基本善有关系,它最后证明了在作为正义即公平观的基础的道德心理中占据中心位置(第67节)。

    第66节 适用于人的关于善的规定

    我们曾经规定,一个人的善就是顺利执行一种合理的生活计划,他的次要的善也是这个计划的组成部分。在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之后,我们就能够介绍另一些规定了。这样,关于善的概念就可以适用于在道德心理上占据重要位置的其他对象了。但在这样做之前,我们应该特别提出以下假定;基本善可以用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来说明。这就是说,我假定不管其他还需要得到些什么,需要得到这些善是合理的,因为一般来说,它们对于制定和执行任何合理的生活计划都是必不可少的。原始状态中的人是被假定为接受这种关于善的观念的,所以,他们认为,他们希望得到更大的自由权和机会,希望得到实现他们的目的的更广泛的手段,这是理所当然的。考虑到这些目标,同时也考虑到获得自尊这一基本善这个目标(第67节),他们在原始状态中就对他们能够得到的这种正义观作出了评价。

    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尤其是自尊,都是基本善,这一点事实上必须用不全面理论来说明。对正义原则的限制,不能被用来制定作为对原始状态的说明的组成部分的基本善一览表。其理由当然是:这个一览表是导致选择正当原则的一个前提。用正当原则来说明这张一览表,可能是一种循环论证。因此,我们必须假定,能够说明基本善一览表的,是好即合理这个观念结合关于人的需要和能力的一般事实、这些需要和能力的特有阶段和它们的养成条件、亚里士多德原则,以及社会互相依存的必要性。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求助于对正义的限制。但是,一旦我们对能以这种办法得到基本善一览表而感到满意,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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