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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义感-2
比较严厉的方面。不满和义愤,犯罪感和悔很感,责任感和对别人的指责,常常以反常的和破坏性的形式出现,毫无道理地削弱了人的自发性和减少了人的欢乐。我所说的道德态度是人性的一部分,是指需要用正确的正当和正义原则来予以说明的那些态度。根本的道德观的合理性是一种必要的条件;因此,道德感情对我们本性的合宜性就决定于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赞同的那些原则。这些原则规定了道德教育和对道德上赞同和不赞同的表达方式,就像它们决定了体制的设计一样。然而,即使正义感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是人的自然态度的正常产物,也仍然可以说,我们当前的道德感觉有可能变得不合理和反复无常。不过,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优点之一是,由于独断专行的权威不见了,这个社会的成员因良心压抑的负担而所受之苦要少得多。

    我们必须根据对道德发展的概述,立即研究一下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问题。但在这样做之前,我想就三条心理学法则说几句话。这将有助于对我们面前的这三条法则作出说明。它们代表了某些倾向,而且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它们都是有效的,这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可以把它们表述如下。

    第一条法则:假定家庭体制是正义的,父母爱儿童,并通过关心他的善明显表示了他们的爱,那么,儿童在认识到父母对他的明显的爱时,也开始爱他们。

    第二条法则:假定一个人表示同情的能力由于根据第一条法则学会忠诚而得到了实现,同时假定某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而且众所周知是正义的,那么,这个人就产生了对这个团体中其他人的友好和信任的感情,而这些人也以明显的意图遵守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他们的地位所具有的理想办事。

    第三条法则:假定一个人表示同情的能力由于他根据前两条法则形成的忠诚而得到实现,同时假定社会体制是正义的,而且众所周知是正义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同他所关心的人是这些安排的受益者时,他就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也许,这些法则(或倾向)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表述这些法则时把某种体制背景称作是正义的,而在后两条法则中,则称作众所周知是正义的。对任何正义观来说,道德心理原则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如果所用的正义观不同,对这些原则的表述也就不同。例如,关于正义的某种观点成了对相应感情的发展的部分说明;即使对这种心理过程的假设被理解为仅仅是心理理论的一部分,但这些假设却包括了某些道德概念。这一点似乎是明白易懂的,而如果假定伦理概念能够得到清楚的说明,那就不难明白何以会有这种心理法则。前面关于道德发展的概述,表明怎样才能弄清楚这些问题。毕竟,正义感是一种采纳道德观点并希望按道德观点办事的稳定倾向,至少在正义原则对道德观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这样。这些原则关系到这种支配性感情的形成,这几乎是没有什么奇怪的。事实上,我们对道德学习的理解,不会大大超过我们对应该学习的道德观的理解,这似乎是可能的。同样。我们对我们如何学习我们语言的理解,是受到我们对我们语言的语法和语义结构的理解的限制的。正如心理语言学决定于语言学一样,道德学习的理论也决定于对道德性质及其各种形式的说明。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常识性概念,对理论目标来说是不够的。

    毫无疑问,有些人宁愿社会理论不要去运用道德概念。例如,他们可能会希望用一些法则来说明感情方面的关系,这些法则有的涉及从事某一共同任务的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频率,有的涉及某些人采取主动或实行权威性指导的规律。例如,某个法则可能表明,只要平等是由公认的规则规定的,那么在共同合作的平等人之间,彼此的相互影响越频繁,他们之间的友好感情就越可能得到发展。另一条法则则可能认为,一个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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