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1
会里的人,也不能反对灌输正义感的道德教育的习惯做法,因为原始状态中的各方在同意正当原则的同时,也同意了为使这些原则对他们的行为有效所必需的安排。事实上,这些安排对人性缺陷的适应性是选择正义观的一个重要考虑。因此,任何人的道德信仰都不是强制灌输的结果。正如互相尊重的自然责任所要求的那样,随着理解力的提高,道德教育也被认为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凡是在社会上得到赞同的理想、原则和准则,都不会不正当地利用人类的弱点。一个人的正义感不是那些有权威的人为了确保自己坚定遵守旨在促进他们利益的规则而巧妙设置的强制性的心理机制。教育过程也不仅仅是一种为了产生适当的道德感情这一最后结果的因果顺序。教育过程的每一阶段在进行教育和说明时,都尽可能地预示了正当和正义观,这种观念正是它的目的所在,而有了这种观念,我们在以后就会认识到,向我们提出的这些道德标准被证明是正确的。
这些看法显然就是契约论的结论,同时也表明了契约论的原则决定了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道德教育的通常作法。如果按照康德对正义即公平的解释,我们就能够说,人们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也就是自律地行动,就是按照他们在最能表现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的条件下可能承认的原则来行动。毫无疑问,这些条件同时也反映了个人在世界上的地位,反映了他们要受正义环境的支配。但这仅仅是说,自律性观念是适用于人的观念;适用于优等天性或劣等天性的观念很可能是不同的(第40节)。因此,道德教育就是为了获得自律性的教育。到适当时候,每个人都会知道他为什么要接受正义原则,知道这些原则是如何从规定他在一个属于道德的主体的社会中作为平等的人的那些条件中产生出来的。由此可见,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接受这些原则,基本上不受传统和权威的影响,也不受别人意见的影响。不管这些手段为了使我们获得全面的认识是多么必要,我们最终还是会按照我们自己能够独立提出的适当理由来遵守某种正当观。
不过,从契约观点来看,自律性和客观性这两个概念是不矛盾的:自由和理性是并行不悖的。自律性和客观性都可以始终如一地用原始状态来说明。原始状态这个概念是对整个理论极为重要的概念,其他一些基本概念都是根据它来规定的。因此,自律地行动,也就是按照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而可能会赞同的、我们会这样去理解的原则来行动。这些原则也是客观的。如果我们要一起来采纳合适的普遍观点,那么它们就是我们希望每一个人(包括我们自己)都遵守的原则。原始状态规定了这种观点,原始状态的条件也体现了客观性条件:它的规定体现了对某些论据的限制,因为这些论据迫使我们不顾我们所处环境的特殊性而去考虑对原则的选择。无知之幕使我们不能形成符合我们特有的忠诚和利益的道德观。我们不是根据自己的地位来观察社会秩序,而是采纳了每一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都会采纳的观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就是客观地来看我们的社会和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我们同别人一起具有一种共同的观点,而且我们不是根据个人的偏见来作出判断。因此,只要我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信念是通过采取这种普遍的观点和依靠用原始状态观所表达的限制来估价赞成它们的论据而获得并接受检验的,那么它们就是客观的。公正无私和体恤别人这类考虑周详的美德,是使我们能做好这些事情的理智和情感方面的优点。
努力去做到客观,试图按照一种共同的观点来形成我们的道德观和道德判断的一个结果,使我们更有可能达成协议。实际上,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对原始状态的最好描述,就是它最大限度地把意见集中了起来。一部分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接受了一种共同标准的限制,因为如果我们的观点受到我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