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1
环境的偶然事件的影响,我们就不可能合理地指望我们的观点会一致。当然,我们对所有问题的判断也不会一致,而且事实上,许多(即使不是大多数)社会问题也许仍然无法解决,如果从这些问题的全部复杂性来看,情况尤其如此。这就是为什么许多正义即公平观的简化形式会得到承认。我们只要回顾一下提出某些概念的理由就行了,这些概念就是无知之幕、纯粹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不同)、词汇序列、基本结构分为两部分,等等。总的来看,各方希望这些手段和其他手段将会简化政治和社会问题,以使由于更大的意见一致而可能取得的正义的平衡,超过由于忽视道德立场的某些潜在的有关方面而可能产生的损失。对正义问题的复杂性进行判断,是原始状态中的人们的责任。虽然伦理差异势必会仍然存在,但从原始状态来观察社会,可以达成基本的协议。接受正当和正义原则,可以形成公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在发生难以解决的分歧时确立礼让的基础。即使在宪法问题上,以及十分肯定在许多政策问题上,协议偶尔可能遭到破坏,但公民能够承认彼此的诚意和要求正义的欲望。但是,除非存在某种共同的观点。否则采纳这种缩小意见、推理和论据的分歧的观点就可能是毫无意义的,我们也可能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来相信我们的信念是正当的。
对自律性和客观性的这种解释显然有赖于正义理论。原始状态的概念被用来始终如一地说明这两个概念。当然,如果认为正义原则不会得到选择,那么这些概念的内容就必须适当地改变。如果一个人认为功利原则可能会得到赞同,他就是认为我们的自律性是通过奉行这个标准来体现的。尽曾如此,一般概念将仍然保持不变,自律性和客观性仍然要用原始状态来说明。但是,有些人却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说明自律性和客观性。他们提出,自律性就是形成我们的道德主张的全面自由,每一个道德体现者的认真判断都应绝对地受到尊重。因此,客观性就是来自这些判断,因为这些判断符合道德体现者本人自由判定的全部有关标准。这些标准同采纳可以合理地指望别人也同样具有的某种共同观点,可能有关系,也可能没有关系;与这种观点相联系的相应的自律概念,当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提到这些不同的解释,仅仅是为了通过对比来表明契约论的性质。
从正义即公平的观点看,每个人的认真判断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个人有形成自己的道德信仰的全面自由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如果这些论点是说,我们在谨慎地(我们认为是这样)获得了我们的道德主张之后,常常会要求能够按这些主张去行动,那么,这些论点就是错误的。我们在讨论拒服兵役的问题时曾经指出,这里的问题是一个人对那些努力按照他们的错误的道德心的指使而行动的人应该如何作出回答的问题(第56节)。我们怎样来确定错误的是他们的道德心,而不是我们的道德心?在什么情况下,他们才不得不断绝按照错误的道德心去行动的念头?要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就得追溯到原始状态:如果一个人力图把违反我们每一个人在这种状态中可能赞同的原则的某些条件强加给我们,那么他的道德心就被引入歧途。我们就可以按照在从那个观点来看待矛盾时可能得到认可的方式来抵制他的计划。严格地说,我们不应该尊重一个人的道德心。相反,我们应该尊重的是他这个人,而这样做就是只有在我们双方都可能承认的原则的许可下,并且在事实证明是必要时,来限定他的行动。在原始状态中,各方一致同意要对选定的正义观负责。只要这个正义观的原则得到严格的遵守,就不会存在侵犯我们的自律性问题。此外,这些原则还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推卸我们施之于别人的行动的责任。掌权人物要对他们奉行的政策和他们发出的指示负责。对执行不正义的命令或怂恿罪恶图谋加以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