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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1
认的人,一般都不能借口自己不了解情况,也不能把错误完全推到上级身上。有关这些问题的细节,属于部分遵守理论范围。这里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最符合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原则规定了我们的责任。否则,自律性就只会导致自以为是的目的之间的冲突,而客观性也会导致对某种不变的然而特有的制度的依附。

    这里,我们应该指出的是,在对社会发生怀疑和对长期确认的价值失去信心的时候,有一种转而依靠正直美德的倾向,这些美德就是:诚实无欺、头脑清醒、矢志不渝,或者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真实可靠。如果没有人知道什么是正确的,至少我们还能以我们自己的方式使我们的信仰成为我们自己的信仰,而不会去接受别人提供给我们的信仰。如果传统的道德准则不再相干,而我们又不能就应该用什么道德准则来代替传统的道德准则这个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那么我们至少还能够以清醒的头脑来决定我们打算怎样行动,而不再自以为反正这是已经决定了的,我们只须承认这个或那个权威就行了。这些正直的美德当然也是美德,而且还是自由的人们的优点。不过,尽管这些美德是必要的,但还不够;因为对它们的规定几乎可以包括任何内容:一个暴君也可能高度地显示出这些特性,从而表现出某种魅力,因为他没有用政治和天命为借口来欺骗自己。仅仅根据这些美德来解释某种道德观点是不可能的;它们是形式上的美德,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次要的。但如把它们同适当的正义观,即考虑到得到正确理解的自律性与客观性的正义观结合起来,这些美德就会成为真正的美德。原始状态的概念,以及在原始状态中选定的原则,表明了这—点是怎样做到的。

    因此,总括起来说,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确认人们的自律性,并鼓励人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客观性。当这个社会的成员认真考虑他们的道德感情是怎样获得时,只要他们明白他们的信仰是同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原则协调一致的,或者即使它们不协调一致,也可通过修改他们的判断来使它们协调一致,那么他们对自己的道德感情的正当性所抱有的任何怀疑都可以被消除。

    我们已经看到,尽管正义即公平观带有个人主义的特征,但正义的两个原则为评价现存体制以及这些体制所产生的欲望和向往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点。这些标准提供了一种指导社会变革的进程,而无需求助于至善主义的社会观或有机社会观的独立标准(第41节)。但问题仍然是,契约论是否是理解社团价值和选择实现这些价值的社会安排的一种令人满意的结构。正当与善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是否实现了社团的善,作这样的推测是很自然的。我打算在这一节和下面紧接着的三节中讨论这个问题的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原始状态的条件之一是,各方知道他们受到正义环境的支配。他们假定,每个人都有他关于自己的善的观念,他根据这种观念坚持他对其他人提出的要求。这样,虽然他们把社会看作是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但是这种事业不但以利益的一致而且还以利益的冲突为其特有的标志、不过,对这些假定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正义理论所持有的看法:这种看法就是根据最不充分的假定来得到令人满意的原则。这个理论的前提应该是每个人或几乎每一个人都可能同意的一些简单而合理的条件,而且对于这些条件也能够提出令人信服的哲学论据。与此同时,这些原则能够将一种可以接受的次序引入其中的初始要求的冲突越大,这个理论就可能越全面。因此,可以认为,利益的深刻对立是存在的。

    对这些假定的另一种思考方法,是把它们看作是描述了某种社会秩序,或描述了实际上已得到实现的基本结构的某个方面。这样,我们就被引向了个人社会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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