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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经营纪
北路义胜、永胜二寨。秋,台、诸二县风灾,诏蠲丁粮。

    四年,定台湾举人会试取中之例,从御史诺穆布之奏也。建校士院。禁汉人侵垦番地。

    五年,禁台湾居民挈眷入台。初,换班兵丁例由台、诸两县官庄支发路费,至是改由福建。闰六月,大风雨,四日始息,盐水港被灾尤烈,发帑二百两以振。

    六年,巡台御史书山、张湄奏建府仓,备荒歉,从之。

    七年,诏曰:“台湾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实为数省藩篱,最为紧要。虽素称产米之区,迩来生齿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泽愆期,米价即便昂贵。盖缘拨运四府及各营兵饷之外,内地采买既多,并商船所带,每年不下四五十万。又南北各港来台小船,巧借失风名色,私装米谷,透越内地。彼处概给失风船照,奸民恃为护符,运载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垵、白石头、大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之料罗、金龟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经放洋,不由鹿耳门入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掉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借鹿耳门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严饬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疏纵,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传谕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数。

    九年,诏禁武员建置官庄。改台湾田园之税。

    十年秋八月,澎湖风灾,诏发内帑六百以振。九月,诏曰:“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附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谷。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联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

    十一年,诏准台湾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诏以台湾丁银配入钱粮完纳。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雨,水,台湾县属田园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风,碎船坏屋,知府方邦基溺于南日。移淡水九里坌巡检于新庄。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湾监察御史巡视之例。以台湾道兼理提督学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风挟火而行,草木尽焦。文庙棂星门圯。

    十八年,诏免台、凤、彰三县十五年被水田赋。秋八月,大风损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为水。九月,诸罗大风,损禾,诏缓征粟,发仓振济。

    二十年,诏免诸罗县十五年被水田赋。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年十二月,澎湖大风,哨船多没。

    二十三年,诏废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垦。冬十月,诸罗大风雨三日,晚稻多损,诏缓征粟。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于艋舺。建玉峰、白沙两书院。

    台湾县知县夏瑚以内地人民客死台湾,未得归葬,倡捐义款,代运其柩至厦,以交亲属,时人称为善政二十五年,诏许台湾居民携眷同住。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检于斗六。二十七年,诏免淡水厅二十四年划出界外园赋。二十八年,建明志书院。二十九年,诏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试,从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风碎船。三十一年,始设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务。

    秋八月。大风碎船。三十二年。三十三年,漳人吴汉生入垦蛤仔难。三十四年。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桥头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庙前又火,毁屋百馀。九月,台湾黄教起事,平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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