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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经营纪
泛溢,实系限于地势,不能分则定赋。至官地荒田由民升垦,亦与叛产不同。此时不特租额不能议加,即亩分尚有缺短,如照部议增租,民力实有难支。着照该督所请,噶玛兰田园截至本年为止,除水冲沙压不计外,再行确实覆勘,垦熟田园实有若干,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额之多寡。该督等即饬该道府督同委员,会同该厅履亩勘丈,取造册结报升。其历年租谷,即造册报部核销,毋许丝毫隐匿。如所垦田地将来渐就丰膄,即随时加议租额,以昭核实。”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抚孙尔準至台湾,议开埔里社。十月,命台湾道兼管水陆营兵。十一月,诏改台湾班兵更戍之例,以艋舺营游击为参将。

    五年秋七月,诏曰:“台湾向系漳、泉、粤三籍人民分庄居住,上年匪徒许尚等纠众滋事,即有游民从中煽诱。兹据赵慎畛等奏请清庄之法,着照所请。嗣后台湾地方,如有面生可疑无亲属相依者,该庄头人立即禀报地方官,审明籍贯,照例逐令过水刺字,递回原籍安插,毋许复令偷渡。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头查明,果系诚实安分,具结准充,如来历不明,及好勇斗很之徒,俱报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并饬漳、泉府厅县,如遇递解游民到境,即责乡耆等严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闽、粤分类械斗,山贼黄斗奶导生番掠中港,总督孙尔準至台湾,以兵平之。十二月,诏曰:“台湾所属系闽、粤两籍居住,闽、粤、漳、泉各分气类,每因械斗滋事。此次惩创之后,该督议立章程,以期永靖,着照所请。嗣后该地方官慎选总董,责成约束子弟。如积久著有成效,量予奖励,倘纵容滋事,即应严办。遇有不法匪徒潜匿,责令总董传送究治,务期锄暴安良。至于风俗之淳浇,尤视厅县之能否。其贪黩严酷者,固难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难资整顿。该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访察,将疲骫不振之员,即行澄汰。如该管道、府有意徇庇,据实参劾。”冬,筑淡水城。

    七年,裁镇标左右两营。

    八年。陈集成公司始垦大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诏禁各省种卖阿片,从闽浙总督孙尔準之奏也。犯者照兴贩阿片烟之例,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秋八月,噶玛兰挑夫械斗,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娄云颁保甲庄规。

    十二年,诏缓澎湖杂项。秋八月,大风雨,近海田庐多没。闰九月,嘉义张丙起事,凤山亦乱。十一月,福建陆路提督马济胜以兵平之。

    十三年秋七月,诏曰:“朕勤恤民隐,惟日孜孜,总其成于上,而分其任于督抚。为大吏者果能体朕之心为心,以民之事为事,正己率属,贤者知所劝,不肖者知所惩,吏治自日臻上理。上年台湾逆匪张丙等滋事,其始因抢米起衅,径吴赞牵控张丙,该县不办包米,转出赏格查拏张丙。其陈辨因抢牛起衅,攻打粤庄,事本细微。若得一良有司秉公办理,自可息争。乃邵用之不协舆情,吕志恒果于自用,遂致戕官攻城,竟同负隅之势。及讯明该逆因何造反,咸称地方官办事不公。虽系一面之词,如果循声卓著,该逆等何能藉口。总兵刘廷斌训练不勤,营伍废弛,该道平庆虽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未然,咎无可道,俱交部严加议处。总督为特简大员,文武俱归统辖。

    若使孙尔準其身尚在,朕必加以惩处,不少宽贷。姑念该逆等尚未僭据城邑,邵用之等亦无贪婪劣迹,从宽免议。嗣后督抚大吏必须以察吏安民为当务之急,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参劾,勿稍瞻徇。若再因循疲玩,酿成大患,劳师动众,误国殃民,朕必从重治罪,毋谓训诫之不早也。“八月,淡水漳、泉械斗,平之。

    十四年,筑后垅城,为械斗也。

    十五年,诏蠲十年以前未纳正供。

    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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