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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理殉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52]今伯叔父母服是加服。从祖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合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累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等。文贞公魏徵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53]详见下条。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征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防僣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繇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繇崔沔李景让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而谓之终丧。

    黄氏日抄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13]注云,中月,间一月也。正议引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14]是月或移大祥之后间一月。[15]中月自礼记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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