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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33]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观本朝有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24]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3]士婚礼,皇舅某子。此或谥或字之称,与聘礼皇考某子同。疏以为若张子李子,妇人内夫家,岂有称其舅为张子李子者哉?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年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二斩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有服缌,[23]同爨服缌,为从母之夫、舅之妻,与己同爨者尔。此所引似汎言之矣。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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