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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烝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58]正义曰,直云祝声,不知作何声?论语云,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人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25]郑以若子为如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予之文当同一解。

    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故谓之贵妾。[48]雷次宗曰,侄娣贵而大夫尊轻故服。至于余妾出自凡庶,故不服。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34]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辩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6]荀子同。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7]白虎通,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后汉书陈忠疏言,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淮南子饬丧纪高诱注,纪数也,二十五月之数也。孔安国曰,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8]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恬等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祥等以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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