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歧视走向争取平等
2004年3月份,深圳龙岗的一个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横幅“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五百元”,4月15日,两位河南籍人士在郑州对龙岗警方提起司法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普通的歧视诉讼,引出强烈社会反应,是因为在中国很少有歧视诉讼,也因为这是一个多重话题。
一、什么是歧视
中国一向少有歧视诉讼,并不意味着没有歧视,而是民众一向对歧视没有明确定义和概念。歧视者和被歧视者,在歧视发生时,甚至不觉得是歧视,反而视作理所当然。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人们从不质疑政府的歧视性法令。被侵犯者认为,只要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就是金科玉律,公民只有服从的份,没有公民权利的概念。由于公民们缺少法治概念,不知道法律条文不仅可能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也可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途径。遇到歧视性法律,民众缺少“不受歧视”的意识,而是照单全收。无形中,一个法治国家就成为人治国家。既然人们对歧视性法律无动于衷,听任歧视大规模长期推行,久而久之,对歧视本身,自然也就变得麻木不仁。
那么究竟什么是歧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歧视就是权利上的区别对待。
回顾历史,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歧视实在太多。国家法令对城乡间的区别对待,是最寻常的。我们国家曾有几十年不容许农民进城谋生。同样是公民,城里人下乡是“光荣之举”,农民进城就是“盲流”,警察有权逮捕他们,遣送回乡。城里人可以得到粮票买粮食,种粮食的农民无权买粮。
城市居民拥有城市户口的一切特权,农民没有任何这些权利。
人们对这些歧视熟视无睹。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最近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刚刚废除了“在校大学生结婚就退学”的规定。在此之前,没有听到一个法律系的教师告诉学生,你们的婚姻权利被侵犯。没有一个法律系的大学生因受到婚姻歧视,提起诉讼,争取自己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这些教师和学生,是今天和将来的法律专家,他们在歧视面前如此反应,可以推断出普通民众的歧视意识是如何淡薄。
即使在今天,歧视仍然普遍存在。例如,高等教育的入学录取分数线,向学习条件强势的大城市倾斜,就是对农村学生、边远地区学生的歧视。又如这个“河南籍事件”,派出所的悬赏破案就是在区别对待。根据标语的逻辑,非河南籍犯罪就不在寻求破获之列。
二、并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歧视
可是,从法律的意义上判定歧视。并不像一般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美国,历史上最着名的歧视之一,大概就是美国南方几个州的种族歧视了。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为什么容许它长期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拿它没有办法呢?就是当时这几个南方州,钻了一个“平等”的空子。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曾经表达了这样一个理念,就是两个民族假如不能很好地共同相处的话,他们可以“平等并且分离”地,自己过自己的日子,以此引出了美国独立的依据。于是,后来美国南方的白人就提出,他们和黑人属于不同的种族,他们可以“平等并且分离”地生活。因此,南方种族隔离的一些法案,虽然规定南方黑人不能使用白人的公共设施,同时也规定,白人也不准使用黑人的公共设施,以示“平等”和“并非歧视”。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从“教育隔离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切入,才打破了这个“表面平等,事实不平等”的法律圈套。
还有一些传统的、社区的乡规民约。例如,现在的美国,还有很多公寓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一个新的住户进来,要经过老住户组成的委员会的通过,而不是我有钱买房租房就一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