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
其后,作认罪笔录的戴尼尔警官在法庭作证。他讲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认罪、自己陈述罪行的故事,和格鲁夫侦探讲述的情况完全契合。律师能够向陪审团指出的是,以第一人称书写的认罪书,只是戴尼尔警官的笔录,只有一个签名是被告的手笔。认罪书上“认下”的“罪行”,很可能是作笔录的警官自己的任意发挥。
然而,这并不就能逆转形势。正如戴尼尔警官所说,大量的嫌疑犯文化水平很低,不能写或是懒得自己写。他经常作代录,这并不违反法律程序。他坦率承认,笔录是按着他自己的习惯用词作的,但他强调自己依据了被告陈述的事实。最后他按照程序,向被告宣读全文。被告同意,才签了字的。
以上是警方的证词。
辩方的主要证人,是被告布兰登自己。他在法庭上作证说:在见到迈可·格鲁夫的时候,他从来没有说过,他很高兴见到这位警察。他说格鲁夫侦探一开始对他谈体育运动,态度还好。可在他否认杀人之后,格鲁夫侦探开始用手指戳点他的胸部,说:“你这样的黑鬼总是叫我上火。”然后,在黄昏时分,他被几名警察带到林子里。其他人停在中途,而迈可·格鲁夫,独自把他带往林子深处。
据布兰登回忆,格鲁夫侦探两次拳击了他的腹部,他被打得跪在地上。然后迈可·格鲁夫揪住他的衬衫拖起来,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他倒退了两三步,哭了。他被带回警察局,戴尼尔警官拿出一张纸,开始替他写认罪书。写完要他签字,还按着自己的手枪威胁说,不签要打死他。戴尼尔警官又打了他,使他一度短暂失去知觉。于是,他在警方写好的认罪书上签了字。
这一段证词询问,辩方安排由安·芬奈尔律师主持。这样的安排大概不是随意的。芬奈尔是一名性情温和的中年女律师,她做这个城市的公共律师已经二十三年了。当她在询问布兰登遭遇的时候,她的态度和口气,时时在向陪审员们传达对被告的深切同情。最后,她要求布兰登当庭直接回答,他究竟是否杀了人。布兰登清楚地回答:没有。我从来没有去过那个旅馆。
这段作证,辩方律师和证人的配合十分出色。
这就是有关“被告认罪”的两套完全不同的说法,当然可以把陪审员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断。辩方的进一步证据,是辩方为布兰登拍的照片。在照片上,他左眼下的脸部肿起了一块。
这当然可以看作是对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证。
可布兰登是黑人,淤血造成的肤色改变,在照片上并不明显。布兰登是圆圆的脸,在照片上能够看出肿胀,却并不非常严重。假如从相反的角度去想,一方面照片上的伤害程度,与被告描述的攻击强度似乎并不完全相符。更进一步推理的话,自伤就也是一种可能。是否任何嫌犯,只要找机会给自己一个自伤,比如在监房里悄悄往自己脸上擂上一拳,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讯逼供、逃避惩罚?
必须指出的是,有很多人相信格鲁夫警官的证词。当然,信任来自于他看上去聪明、和善。他和父亲都是这个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所谓地方治安警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是社区民众推举信得过的人,出来为大家维持治安的。因此可见,这个家庭在当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针对这个案子,他的可信度还来自另一个理由:这位被指控为以“黑鬼”辱骂被告、殴打被告的格鲁夫警官,和被告一样也是一名黑人。
辩方的另一个证人是被告的母亲。她的证词关键是所谓的“不在现场证明”。她作证说,自己在七点左右起床,然后她在家里两次看到布兰登。以期证明案发时被告在家,而不在作案现场。可是一方面,她对时间的判断,只是自己的起床习惯,并没有看钟表确定。另一方面,她提到两次看到被告,但在这两次其间,还是有一段缺乏证人证明布兰登“不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