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信仰-1
来说是绝对自由的,能从无中生有。我必须把我的行动跟这样一种思维联结起来,如果这种思维能被视为自由的和完全从我自身产生的。
因此,我以下列方式设想我的独立性为自我。我之所以认为自己具有制定概念的能力,是因为我制定了概念,而我之所以制定这个概念,是因为我制定这个概念,是出于我自己作为理智力量具有发挥力量的无限权力。进一步说,我认为自己具有用概念以外的实在行动来表现这种概念的能力;我认为自己具有一种实在的、起积极作用的、能创造存在的力量,这力量完全不同于单纯制定概念的能力。那种叫做目的概念的概念,不应该象认识概念那样,只是业已存在的东西的摹本,倒不如说,它应该是要被创造的东西的原本;实在的力量应该存在于概念之外,并且作为这样的力量,应该是独立存在的;它应该仅仅从概念获得自己的规定,而认识则应该对它进行观察。这样一种独立性,我根据那种意向,觉得自己确实是具有的。
在这里看来有一个点,在这个点上联结了对于一切实在的意识;我的概念的实在效力和我根据这种效力而不得不认为自己具有的实在行动力量,就是这个点。不论在我之外的感性世界的实在性如何,反正我自己是有实在性的,是理解实在性的,它就在我之内,隐藏在我本身。
我设想我这种实在的行动力量,但我并不臆造它。对我向往独立行动的意向的直接感觉,就是以这个思想为基础的;这个思想只是反映这种感觉,并用它自己的形式——思维的形式——接受这种感觉。这种做法也许可以经得起思辨法庭的审判。
怎么,我又存心欺骗我自己吗,这种做法根本经不起那种严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