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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乱世豪雄篇 第十一章 长河落日 第五十九节
、不孝、不义、内乱,这是朝廷严厉打击的对象,犯此十罪者,杀无赦。

    出钱负罪制从本朝初年就开始了。朝廷出售免刑权,继而取得财政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朝廷聚敛财富的一种特殊手段。

    本朝四百年来,西北两疆战乱不止,不得不大量用兵,修建长城和边塞要隘,军资开支极其庞大。

    为了增加赋税,朝廷想尽了办法,实施了各种措施,而赎罪收入就是增收的一种办法,占据了赋税收入很大一部分。

    孝惠皇帝元年(公元前194年),朝廷曾下旨,民若有罪,入赎六万钱可免死罪。

    而孝武皇帝在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也曾下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则可减死一等。

    光武皇帝中兴之后,朝廷财赋一度紧张,赎罪范围大大扩大。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朝廷下旨,从死刑到最轻的刑罪都可以入缣免刑。

    出钱赎罪,对朝廷来说是聚敛财赋,对有钱人来说可以免除刑罚,但对贫穷者来说,却是不公平。

    本朝有名的大儒司马迁就因为无钱赎罪,遭受了宫刑。所以说,出钱赎罪在本质上是一个弊政。

    这次李玮修改刑律的力度非常大。他首先精简了法律条文,并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然后又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又对刑律部分重新做了编排和扩充。

    新刑律不但充分体现了刑宽、禁减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皇权和相权,保护了新政诸策,尤其对土地兼并和赋税制度给予了特殊的重视。

    新的刑律把刑罚设为五等,分别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减轻罪罚力度,彻底废除了重罪连坐以及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

    过去孝文皇帝废除连坐和肉刑,只是针对重罪十条以外的罪犯。这次李玮一改到底,彻底废除了。

    重罪十条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定义和过去相比,有某些不同。

    但就是这些定义的差别,可以让很多人逃离杀无赦的惩罚。出钱赎罪制在朝廷第一次改制的时候废除了,因为其弊端太大,也不符合

    “乱世当用重典”的原则,现在李玮又把它恢复了,而且其赎罪的范围非常大。

    从最轻的

    “杖十”到死刑,都可以出钱赎罪。这样既增加了朝廷的赋税收入,又缓和了各阶层、各势力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符合

    “与民修养”的国策,短期内对社稷稳定还是非常有利的。另外,李玮在

    “出钱赎罪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个

    “官当制”,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不过,李玮尤嫌不足,他依据周代的

    “八辟”制,别出心裁地创造了一个

    “八议制”,规定大汉有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亲自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但犯了十条重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官当”和

    “八议”制对门阀世家、官僚士人极其有利,当然了,对北疆系的文武大吏也同样有利。

    很明显,李玮这是在为自己预留退路。李玮修改《九章律》,目的不言而喻,就是对门阀富豪们做出妥协。

    黄猗的案子牵连甚广,如果继续追究下去,很可能演变成

    “谋反、谋大逆”。一旦此案的性质被定为

    “谋反、谋大逆”,那么所有受牵连的人都要掉脑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门阀富豪们肯定要妥协,要退让,但问题是,必须给他们一个能接受的退让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保住脑袋,保住财富。

    依据新刑律,所有的罪犯都构不成

    “重罪”,包括主犯黄猗、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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