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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弱必危天下
    世人痛恨伪钞,仇视伪钞。自古以来,人们对造伪者口诛笔伐,并绳之以法。人们在竭尽全力消灭伪钞时,也在全力以赴保护真币,保护自己的合法所得。

    各国政府无一不在刑法大典上写入对造伪行径严惩的条文。每年会有数以千计的造伪者或亡命法律的利剑下,或身陷囹圄。可就在这条充满死亡和恐惧的道路上,仍会有人不甘寂寞,冒出一批批黄泉路上的未亡人。

    ◎无奈的诉说

    ●法律法规不健全

    货币具有一定量的价值尺度,是社会财富象征。它的这种特性,构成了对不法之徒的巨大诱惑。金钱的魅力极大地刺激了不法之徒的贪婪之心。从目前来看,造伪的队伍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在壮大。邪恶力量在发展,正义的力量必然在减弱。究其原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造伪分子有机可乘,客观上导致了假币的恶性循环,反伪力量的软弱,无形中助长了犯罪气焰。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对造贩假币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的态度。

    在198O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出令行,一切敢于以身试法者,都应遭到法律的严惩。

    毕竟这部大法距今有些久远,因受当时政治、经济等诸因素的限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刑法只规定了对伪造和贩运假币这两个刑种,而对倒卖、窝藏假币和明知而又故意在市场使用伪造、变造的假币等犯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的罪名和量刑条款。对此情况,各地司法部门对此行为只得比照诈骗罪论处。诈骗罪和伪造国家货币罪,部是以欺骗的手段掠夺侵占公家和私人钱财为动机,但是他们所造成的危害却程度不一,诈骗罪给公家和私人造成的损失,有的在案破后,还可以追回。而伪造的国家货币投入市场后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案破时,没收的假币也许是刚刚投入市场的那一部分,也许是经几次投放的那一部分。假币一经投入金融市场就很难追回。这部分假币混入真币中,在市场流通,直至回笼到国家金库才被发觉。这期间,漫长的时间里,假币已经多次被人利用骗取到钱财。而在论罪时,不可能把这些所有的罪证累计到一人身上。因此,如果把伪造国家货币罪等同诈骗罪,这样的处罚显然要轻得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如此大案何以结案

    可见,对诈骗罪还没有死刑的处罚,除非在诈骗活动中夹杂有暴力手段。而伪造国家货币罪的数目和危害都比诈骗罪要大。假如仍按诈骗罪处惩显然太轻。1987年4月27日,我国第四套人民币刚刚发行后的第三个月,在深圳市,大陆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联手侦破了第一起伪造5O元、1OO元大面值人民币的案件,现场缴获假人民币5万元。缴获的伪钞都是由香港黑社会造伪集团制造,通过走私偷运到深圳投放的。这是我国发行新版人民币后破获的第一起大案。为了以一做百,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核准了主犯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因贩卖假币丧命的人。

    对于造伪分子,依现行法律尚可实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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