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弱必危天下
涂划,极不严肃,有碍观瞻,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而且“一划灵”的“验液”是一种化学试剂,对钞票本身有一定的侵蚀作用,加速了人民币在流通中的破损,缩短了人民币的使用寿命。
这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全国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准使用或向社会推荐“验钞笔”之类作为人民币真假鉴别的工具,而应利用目前普遍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紫外光灯(荧光灯)和放大镜等工具及其它辅助手段来鉴别人民币的真伪。同时,要求银行部门做好宣传爱护人民币的工作,对采用涂抹、撕揭等方法“鉴别”人民币的破坏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眼下,“一划灵”被逐出了市场,就能说防伪市场白玉无瑕吗?谁也不敢保证。电器、烟酒等伪劣产品侵入社会后,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惩罚制造伪劣产品的厂家和商人,尽可能地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对验钞机的伪劣产品,又将如何惩罚造伪者。伪劣的验钞机的制造厂商与货币造伪者虽然不可同日而语,可两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合。伪劣的防伪产品为伪钞的大举入侵障人耳目,助纣为虐。从某种角度来说,伪劣的防伪产品实际上就是伪钞的同谋.但是它不可能写入法律条文。因此,在处罚上也就不可能相提并论。“一划灵”是否已为伪钞保驾护航过,很难说明白,但从其性质来类推,“一划灵”就成了伪钞的帮凶。但现有的法律不可能把制造伪劣商品类同于造伪者来处理,最多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人为强制其产品退出市场,而由此蒙受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就不可能得到赔偿。
清退了一家“一划灵”,是否还会有第二家出现呢?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的时候,任何的可能都会发生。人民币的造伪、反伪斗争不停息,防伪市场上的造伪与防伪决不会消停。
苍山阴残阳如,迟到的“双刃剑”
就在最后修改本书稿的时候,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十六号主席令,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即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反伪战线的一件大好事。它标志着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也标志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银行法的第三章对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银行法的第七章明确地规定了伪造、贩运、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等犯罪斗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