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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部崛起政策出台
    就在神州大地劲吹“东北风”之际,寂寞的中部老工业基地也进入了中央决策层的视野。

    200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针对中部地区的一些老工业城市,“条件成熟时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2005年“两会”期间,中部六省政协委员共同提交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崛起的提案中,“加快落实中部老工业基地振兴与改造的政策”被作为重要的政策需求重点提出。

    此时,国务院也在开始相关动作。2005年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就中部地区老工业城市纳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范围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问题开展研究。随即,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将“中部地区老工业城市纳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范围及政策支持课题研究”列为2005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之后,东北办多位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发出声音:国家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应当作为落实中部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之一率先出台。

    2006年4月15日,中部崛起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出台,标志着中部崛起战略开始实质性推进。作为中部崛起的具体支持政策之一,中部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的出台近在眼前,而能够争取到可享受政策支持的中部老工业基地的“牌照”,成为中部六省很多城市的强烈渴望。

    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会议,该会议标志着中部崛起战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最终,进入国家第一批支持名单的城市共有12个:武汉、洛阳、太原、郑州,焦作、南昌、湘潭、淮南、大同、平顶山、长治和株洲。

    从此,中部崛起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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