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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动计划的幸福与尊严
有争议的问题,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公民教育问题上各有不同主张。我认为,在幸福观上,公民教育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即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自己的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但公民在追求自己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时不应当妨碍别人的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公民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国家的法律。

    总而言之,在现时代,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责任,公民的幸福程度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公民幸福的许多条件是政府无能为力的。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政府的作用毕竟是外在的,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重大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公民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

    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既需要积极的作为,也需要消极的不作为。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划定界限,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而这正是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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