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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审计管理
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3、发出审计通知书。

    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5、审计记录。

    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6、争议处理。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7、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1)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天提出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的要求:

    ①事实清楚。

    ②数据真实。

    ③依法有据。

    ④建议恰当。

    8、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9、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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