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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审计管理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10、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11、建立审计档案。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考查,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 审计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制度。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处罚。

    审计人员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9、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2、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账务审计细则

    第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条 账簿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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