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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乡村:一道难解的题
前的未偿贷款,因此夸大了今天的信贷规模。另一位分析家认为,全国性农村贷款覆盖率没有多大意义。例如,在吉林省,农信社可能向60%~70%的农户提供贷款,而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这一比率不足10%。离乡镇越远的农户,得到农信社贷款的可能性越低。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于2005年在浙江做的一项调研显示,29%的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一般来自当地农信社(有时候是农行分行)。何教授发现,尽管部分银行/农信社开始以信用为基础发放贷款,但依法成立的公司可用资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在中国这是获得贷款的一个关键条件。此外,农信社的放贷还不得不常常受制于行政压力。

    面向农户的贷款中,抵押是个难点。近年来,农信社对农户的贷款采取了一些新的担保方式,如农户联保贷款(例如5户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企业为农户提供担保等。在部分地区,第二套住房、拖拉机甚至耕牛也可以作为抵押。但留给农信社(以及其他从事农户信贷的机构)的麻烦在于,一旦贷款难以收回,如何变现抵押物(想象假如你第一时间被派去抓住这些抵押物),这经常是一个难题。如果还不上款的村民一怒之下将牛被牵走、拖拉机被开走的消息诉诸媒体,贷款机构或许会受偏向弱势群体的舆论的谴责,想想假如一个外国慈善机构想收回抵押物,该引起多少怒火。当前时点,对于社会稳定的担忧可能会制约贷款的发放,如果农信社或其他机构没有足够的信心拿回抵押物,那么信贷经理可能决定没必要冒风险。2008年初,部分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按照现行制度,农民的土地不归个人所有,而是集体所有。因此从理论上说,如果贷款收不回来,当地农信社应该能够得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将其出售。但实际上,这一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即便法律允许,事实上真的可以这么做吗?这个问题十分关键,只有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大部分金融机构才敢没有顾虑地为农民提供贷款服务。

    过去几年的农信社改制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央行注入数十亿资金填补农信社在20世纪90年代的巨额亏损。2002年,农信社开始对农户信用进行评估,向贷款农户发放农户贷款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03年以来,在银监会的支持下,农信社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希望此举能集中资金资源、分散风险并改进信用评估。地方政府也希望农村信用架构具有更大规模,以支持当地的项目建设。但令人担心的一点是,农信社改制将使其远离农民,尤其是如果改制后的农信社出于成本考虑关闭位于农村地区的网点。出于这一原因,监管部门中有一种意见是放慢农信社重组速度。

    不论土NGO,还是洋NGO,只要不打算吸储,通常无须银监会批准即可搭建台子(基金会等)投入经营。监管部门之所以允许这种做法,是因为不存在储户存款损失的风险。它们的资金来自慈善机构、国际性组织或者政府。

    这一类型中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该机构直属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小额信贷以及健康保健、教育等项目。小额信贷项目自1996年成立以来,为13万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累计达3亿元。2007年,发放贷款38000笔,贷款金额达1.18亿元,平均每笔贷款金额为3100元。总贷款中90%贷给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包括农业种植和家畜饲养。该基金会的小额信贷可以说非常成功。

    但对很多NGO来说,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问题。把钱散出去并不是小额信贷可持续性挑战的解决办法。过去几年中,国际慈善似乎已经不再以小额信贷为重点。熟悉商业运作的人士有时会被以慈善为基础的机制抗拒,因为他们希望投资能够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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