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美国“集体诉讼先生”
经营是最严重的两个问题。美国投资者自然也不理解其中的背景。
因此国内的各个组织、团体和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制度化的信息披露的规则。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应该达到一种协调和配合,而这种协调和配合一定是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合规的、科学的、公平公正的平台上。这样才能够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并有助于中国国企到海外上市。同时面对海外市场的复杂情况,政策的制定、出台、颁布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政策效应达到最佳。这应当是我们从中国人寿事件吸取的教训。另外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除了继续现有的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外,还应该对海外投资者加强沟通。比如说,研究部应该有更多的研究报告供海外投资者了解。这对公司肯定有好处。
2004年3月18日,中国人寿在美国遭到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引起该公司股价大幅波动。诉讼指控该公司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调查一事,违反了证券法。
中国人寿的遭遇,反映出的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到海外上市面临的尴尬。对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尤其要注意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母公司与子公司隶属关系模糊是很多公司的通病。在上市之前,中国公司往往把不良资产转移到母公司名下,以为这样就理顺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原有公司与上市公司就完全脱离干系。
2001年8月3日,SchiffrinBarroway LLP公司宣布,其已于最近以违反联邦证券法为名向中华网提出了起诉。
SchiffrinBarroway LLP公司的起诉书中称,中华网于1999年7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内容说明书存在重大错误,而且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2001年8月31日,网易宣布其将对2000财年全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因为共有430万美元的营收均属误报。2001年10月23日和24日,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网易股票的购买人向网易提出了集体诉讼。起诉对象包括网易公司的高层以及其股票承销商等。
但是,美国证监会(SEC)和华尔街投资者却不会这么看。他们认为,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即使完成剥离也未必完全理顺。为了减少海外上市公司日后遇到麻烦,必须在上市之前在财务审计上做好准备。《华尔街日报》甚至毫不隐讳地表示出对中国企业的忧虑:中国企业并不遵循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由于缺乏透明度和披露不充分,信用评级机构无法对多数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制定评级;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往往对海外上市的多数中国公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干涉。面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的先天不足却没有在此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若没有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审计监督制度,而匆忙上市,日后所蕴藏的金融风险可能要比现在的中国人寿更大。而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业务发展机制、财会制度、风险管理体系、考核制约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管理层观念大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从这一点来看,任何一家海外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都值得整个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群体深思。
2004年11月,美国Leracoia Geller RudmanRobbins LLP(LCSGRRLLP)律师事务所代表于当年4月16日-8月11日期间购买Ut斯达康(UtStarcom)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将Ut斯达康公司告上了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庭。
LCSGRRLLP在指控书中称,Ut斯达康及其部分高层官员涉嫌违反美国1934年颁发的《证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