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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美国“集体诉讼先生”
免更多问题的出现,也可避免剥离上市有可能造成的母子公司关系界定不清等问题。母子剥离不清就可能出现被人认为的原罪。

    2005年1月21日,美国Schiffrin&Barroway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前程无忧股东已经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请集体起诉,认为前程无忧违反了证券交易法规,没有向投资者如实披露自己的市场业绩与市场预期。

    “集体诉讼”原则最早见于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这一原则的确立来源于美国1929年股市崩盘的教训,它与“被告者举证”原则一道,旨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充分保障。但由于提起集体诉讼的成本很低,胜诉后利润惊人的丰厚(在网易遭遇的“集体诉讼”案中,Milberg eiss分到了435万美元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律师酬金),加之涉及范围较广、影响巨大,胜诉也将令代表律师名声大噪,因此美国有一大批律师事务所专门投身于证券集体诉讼,将“集体诉讼”视作重要的生意,也就不足为奇。现在集体诉讼在美国已经是一种常态。据统计,迄今为止,约18.4%的美国上市公司被起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被起诉比例更是高达14%。由于种种原因,遭遇了集体诉讼的公司95%以上的都以和解了事,在美国和解(Settlement)的含义是,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支付一定的和解金,法院不必作出被告是否有错的判决,被告不必承认有错误。这样的做法,对被告来说相当于“花钱消灾”,而原告也达到了要钱的目的,因此对于律所而言,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网易当年就选择了和解。对股民来说,“集体诉讼”是一种“有比没有好”的游戏,只要在胜诉后一段时间内,股民去登记参与,就可以分享到好处。Milberg eiss实际上正是吃“集体诉讼”这碗饭的,据悉从1995年起,Milberg eiss操作了美国一半的证券集体诉讼案。

    在中国人寿遭遇集体诉讼这起案例中,有人就提到了中国企业的原罪,而且在遭遇集体诉讼后,中国人寿也一再与母公司划清界限,认为2003年9月30日与母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已经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继承问题进行了很明确的表述。他们不止一次地强调,“审计的对象是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计期间是2002年及以前年度。而中国人寿是2003年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已经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继承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

    2005年2月16日、2月24日相继有法律事务所对新浪提出集体诉讼,指控新浪CEO汪延、CFO曹国伟违反美国1934联邦证券交易法案,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人,对诸多信息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完全。

    对于信息披露的问题有专家有深刻的看法,指出了我国与国外的审计标准上的差异。“所谓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在于两重审计标准未能区别对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国家审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的审计工作主要面向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审计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的财务审计标准不同,与国际财务审计标准更是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审计机关对于国企部分项目的审计标准完全与国家机关相同,没有区分企业与机关的不同性质。由于审计标准的差异,导致国企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或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中根本不是问题”。在中国,审计是例行的,国家审计署每年均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例行审计,百姓能够十分平静地接受审计信息。但美国人却认为,动用国家审计一定是企业有重大问题,就如同安然事件一样。在中国人寿被国家审计署指出的多项违规中,违规运用保险资金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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