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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人出身的“千古一相”
营,但不是主张政府亲自下场,创办国营盐场或国营铁厂——后世之人学管仲,认为专营就是国营,多入歧途。

    比如盐业。齐国滨海,是产盐大国,食盐是最有竞争力和价格话语权的战略商品。管仲实行的是专卖政策,开放盐池让民间自由生产,然后由国家统一收购。《管子·戒第》和《管子·轻重甲》中记载了当时的景象:盐池开放后,煮盐之人纷至沓来,四个月内就得盐三万六千钟,为了维持国家对盐的垄断权,防止盐价因生产过度而大跌,管仲随之下令,对煮盐的时节进行控制,只准在头年的十月到第二年的正月这四个月的农闲季节煮盐,到了孟春二月,农事开始,就不许聚众煮盐。由于控制了盐业的销售和产量,进而控制了价格,齐国的盐销售到国外去,可以抬高到成本的四十倍,国家和商贾都得利颇丰。

    在冶铁业上,管仲实行的是国有民营。他首先严厉地强调了国家对所有矿山资源的垄断,所谓“泽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布,只要一发现矿苗,就马上要由国家保护和封存起来,有敢于擅自开采者,左脚伸进去的,砍左脚,右脚伸进去的,砍右脚。

    在垄断了资源之后,管仲又控制了铁器的定价权,并对所生产出来的铁器进行统购统销。在这些前提之下,管仲开放冶铁作坊业,允许由民间商人自主经营,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管仲反对国家自行冶铁的理由是,“如果派服刑的犯人去冶铁,一定会逃亡而管不住,如果派平民去,就会抱怨政府,到时候边境有难,谁也不愿意为国家打仗。所以,不能为了冶铁而造成国民的分裂。”由政府控制专营权,然后把经营权下放给民间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润,这就是后世非常流行的“资产国有、承包经营”的雏形。

    盐铁专营的做法并非始自管仲,却是在他那里形成了制度化并取得显著成效,它对后世政权的影响产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响。我们将在日后的叙述中一再涉及这一话题。它形成一种独特的中国式经济制度――国家通过控制关键性生产资料以增加收入,以此形成一种与税赋收入并行的专营收入,从而扩大收入、增强管制经济的能力。从管仲的论述中可见,他事实上是将盐铁的专卖看成为“间接税”,或者说是“变相的人头税”――因为盐铁的不可或缺性,国家通过对之的控制,实际对每一个人变相地征收了“税赋”,而在表面上,民众似乎没有纳税。这种“巧妙”曲折的治国理念一直延续数千年,其实正是中国与西方诸国在经济制度上的最大差异所在。

    在西方的经济理论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税赋,如卡尔·马克思所言:“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即便在当代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中,这一定义也未有改变,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便论述说,政府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

    然而从“管仲变法”之后,中国的政府收入则由税赋收入和专营收入两项构成,后者的实现,正是通过控制战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资,以垄断专卖的方式来达成的。在这种体制内,政府其实变成了一个有赢利任务的“经济组织”,从而也衍生出一个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国家必须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国有企业应当在这些产业中“处于主导地位”。

    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是那种“看上去象企业的政府”,而政府则是那种“看上去象政府的企业”。当它们从各自的利益诉求出发,成为微观经济领域中的逐利集团时,民营企业集群则被间夹其中,进退失措。这一中国式经济体制延续千年,迄今未变,而管仲,正是“始作俑者”。

    由于在盐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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