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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1953年:“156工程”
的观察记中,它更将统购政策、城市配给制度以及工业化建设联系了起来,它描述道,“北京也和其他城市一样,猪肉实行着配给制。但是即使是在配给制的状态下,猪肉仍然供不应求,记者报道上海市民早晨三点钟就起床,为的是在菜市场排在前面能够买到肉。农村虽然不施行配给,但是农民现在吃的肉还不如过去的一半数量,因为国家用固定的底价垄断地购买了猪肉,然后再按照垄断的高价格出售,农民远远买不起这样价格的猪肉。猪肉都去哪里了?答案是政府用肉偿还从苏联进口的工业产品……政府的雄心在于不惜代价的提高工业实力。”。

    农业对工业的反哺是巨大的。据董志凯和吴江的研究,在“一五”时期,全部工业产值中,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值约占50%左右,农副产品和用农业原料制成的工业品,在国内市场主要商品供应量中约占80%,在出口总额中约占75%。农民每年把净收入的约7%作为农业税上缴国家,同时,由于工农产品之间的差价——也就是“剪刀差”,农民又把相当于净收入的约5%奉献给国家积累,两项合计为12%。以另外一种方式计算,国家预算收入中,农民所交农业税约占10%,由于农业及其副业品收购、加工、销售和运输等的利润和税收,间接构成财政收入的40%(其中包括了工人所追加的价值),合计为50%。然而,一五时期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比重为基本建设总额的7.1%,加上农村救灾经费、推广优良品种、新式农具、改良农业技术的经费,合计约等于农民缴纳税款的三分之一。可见,工业化所需资金主要是由农业积累产生的。

    粮食和棉花的统购统销政策将一直执行到1985年,长达32年之久。2007年,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撰文认为,“建国后我们一直通过工农价格差、城乡剪刀差向城市和工业提供丰厚的原始积累,农民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积累,最保守的估计高达30万亿元。”

    在“一五”建设规划中,私人企业和私人资本的参与度几乎为零,它们已经被彻底的边缘化。随着计划经济体系的确立及国有资本的迅猛扩张,给予它们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在这样的情形下,资本家所期望的最后一件事情是,他们现有的资本及投资收益到底能否保全。

    1954年9月,全国人大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正式确定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明确提出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以发展生产合作社作为改造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同月,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对“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定义是这样的,“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第三条规定“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第九条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政府主管部门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管理”。这意味着,私人所有者基本上失去了对企业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而生产经营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

    据1954年统计,公股在全部公私合营企业中的比重为40.6%,单个企业公私合营的,平均每1万元资本额,国家实际投资为1,273元。尽管在股权比例上不占多数,但是公方还是合法地成了取代者。关于敏感的企业盈利分配方式,在这个条例的第四章“盈余分配”中,提出了“四马分肥”的方案,既“股东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共可占到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四马分肥”给私人股东留下了四分之一的盈余收益,看上去是一个较温和的计算方法,但是,却存在一个显在的争议点,那就是,私营企业的原料供应和成品销售两个渠道都被卡住了,中间的利润多少已经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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