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理由不纳税”
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英国大革命前的财产权与自由
戴维·哈里斯·萨克斯(David harris Sacks)在《税收困境:英格兰的财政危机、国会和自由》一文中分析了1640年英国大革命前两个世纪的财税思想。
早在十五世纪,英国思想家福特斯鸠将君主专制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君主制,统治者在其主要仆人的协助下,自行判断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夺本能什么时候会对其臣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长期的伤害,或者刺激他们造反。在这样的制度下,臣民无异于“家长治下的奴隶”。另一种则是当时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在此国度,国王根据其人民同意的法律来治理人民,因此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他们征税。
尽管福特斯鸠对当时的法国保持着某种偏见,但必须承认的是,他对未来两国的分途有着清醒的判断。福特斯鸠清楚地看到,如果国王的统治像法国一样,“仅仅是君主的”统治,那么所有类型的邪恶都会产生,比如士兵驻扎在村庄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村民拒绝这种负担就会遭受棍棒的敲击。相反,在尊重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的英国,没有人违背主人的意志而住进另一个人的房子,也没有人不受惩罚地强制使用他的物品。尽管国王可以通过王室食物征用权从他家里拿走必需品,但是国王必须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补偿。正因为此,福特斯鸠相信,在英国,民众不会彼此伤害,而且拥有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物品,他们不仅强大到可以抵抗王国的敌人,而且会比法国的臣民更加善待自己的国王,给他带来更多的利益。关于这一点,透过后来的历史可见分晓。英国与法国虽然在革命的年代都处死过自己的国王,但是英国不像法国大革命那样血流成河,而且至今仍保留了君主立宪制度。
1610年,在反对王室对一系列进口商品课征的调节税的时候,一位叫托马斯·赫德利的律师曾经做过一个精彩演讲。赫德利并不反对国王征税,但前提是这种征税应该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英格兰应该同时保卫居民财产免受来自邻居或者政治的抢劫。和福特斯鸠一样,赫德利认为由于英国人自由地享有他们的财产,所以适合成为战士,像骑士和绅士一样保卫他们的自由与财产。任何对财产的侵犯必然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自由的侵犯,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的人,也一定保卫不了自己的自由。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提议对财产与自由加以保护,反对非国会批准的税收,没有正当理由的囚禁,士兵驻扎而未经同意并没有恰当的补偿以及对普通臣民运用军事法等等。在他们看来,任意征税和任意拘禁都会使公民在这个国家失去安全感,损毁这个国家存在的价值。
应该说,正是上述一以贯之的税权思想,为英国后来的两次革命以及《权利法案》的颁布提供了理论资源。
法国大革命时的税权
2008年的两会上,温家宝就公共财政改革谈到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而熟悉法国大革命历史的人知道,那场革命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当时法国的王室财政出了严重问题。
在《逃往瓦朗纳斯——法国大革命前夕财政改革启示录》一文中,李炜光对法国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财政做了深刻的分析。尽管文章通篇未提中国,但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