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政主义——杜亚泉
之外幕,以显其光荣,抉官僚之假面,以清其神气,一方面使政府有所资以措手,一方面使政府无所借以藏身。必涂泽之政治,既淘汰无遣,庶真正之政治,有发现之日,则减政主义之赐矣。
今姑持减政主义以观现在之政治,其不属于宪政范围内者,可置勿论。就属于宪政范围以内而言,而使吾人感其事之无益,觉其费之可省者,亦所在有之。就其重要者,略述一二。邮传部之靡费。农工商之虚设,论者啧啧,岂尽无因。若夫民政以警察之费为钜,然我国警察制度,摹拟他国,似未适合于我国之情势。盖各国人民,皆麋聚于都市,五方杂处,奸侩百出,又复车马喧阒,时虞危险,故有市街警察之制。我国一二都会繁盛之区,固可仿而行之,乃各府县之城治市集,亦复于数十武之内,植立武装之巡士,甚至乡村之间,亦间有之,其费甚繁,其益殊少。若改革之,使任司法警察等事以稍适于用,则全国之内,所节必多。(予非谓巡警可发也,惟不可使其终日植立,而无所事事耳。)至学部管理教育,事事必就绳墨,毕业奖励,综核尤严,各省学务公所及各县勤学所,以稽核名册,计算分数,费时殊甚。然此等繁密条例之结果,必碍学问之发达。兹不暇详说其理由,但思科举时代之学问所以不能发达者,非为功令所缚束乎?今学部之条例仿之科举而更甚矣,为教育前途计,实不可不大加减削者也。类此事实,势不能一一枚举。今者新官制将颁行,新内阁将成立,减政之方针,当于此时握定。立法于简,其后可繁,立法于繁,后虽减之,而款已糜,弊已甚矣。
今更持减政主义以论将来之官制。旧日之六部,今增为十二部矣。就行政之统系观之,则吏部可裁,归其一部分之事务于内阁;礼部可裁,归其一部分之事务于内务府,已为世论所公认。其他各部,以他国之繁复政治之形式比较之,似乎不可减少;然国家政治,在精神而不在形式,况宪政初行之日,形式何必求备乎?日本之持减政主义者,主张废止文部省,农商务省,警视厅及枢密院(参考日本《中央公论》二十二卷一号增田氏论文),我中国今日,亦可酌采其说。凡属内务行政,殆可合为一部;或将交通行政,分设一部,而其余之教育行政、农工商行政,不必另设专部。盖教育实业等事,全赖社会之自谋,国家仅任提倡检查之责,其直接自办之事本少也。如是,则国家行政,但分外交为一部,分军事为一部或二部,分财政为一部,分司法为一部,分内务为一部或二部,至藩属事务,今尚不得不设专部。以是计之,则设六部或八部足矣。其他中央官厅,除审计院、行政裁判所、大理院以外(内务府不在政治范围以内故不列入),一切皆可裁撤。至地方管制,各省设一行政官厅,置长官一人,分设数科,其下设厅。州县一级,置行政官一人,书记二人,足矣(除司法官外),一切司道府及同通佐杂,皆可裁撤。兵在精而不在多,官吏亦然。今日之政治所以纷烦纠杂者,就因官吏太多,彼此以文牍往还,以消日力,所谓“纸张天下”是也。此等事务,皆在官与官之间,与吾民无与。吾民之所须于国家者,除对外而求其扞卫国境,对内而求其缉除暴乱,此外则讼狱之事,不可不仰官厅裁判,赋税之款,不可不向官厅输纳而已,所谓刑名钱榖而已矣。吾望吾政府编订官制之时,勿仅存官多治事之见,而当虑及官多生事之害也。
总之减政主义者,各国社会上之新倾向也,我国政治上之旧经验也,实行宪政之前提也,救济财政之良法也。我邦人君子,勿以此反对新政者之常谈,则幸甚矣。
(《东方杂志》8卷1号,19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