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威尼斯
务,于是授权于参议院(senate)及四十人委员会(council of forty)。这两个机构有司法及立法权,有时也合并开会,四十人委员会对刑事案件有复审权,有时像最高法院,有时又起草重要的法案,也像一个委员会。此外统领也有统领委员会,似同内阁。前述的十人委员会,则完全是一个公安机构,所辖如国家保密局。不过威尼斯1000多年的历史内,这些机构的性质常有变动,并且很多政治上的问题以幕后征集意见解决。各种临时委员会(zonta)也多得不可胜数,如判决华立罗死刑之法庭,即系一个临时委员会。通常一个带活动性的政客,同时兼摄好几处的职务,如海军高级将领也出席参议院的会议,舰队的司令官则由统领和四十人委员会的头目商询后委派。总之各种任务互相牵连重叠,没有一个机构能独行其是。一般各机构的任职为一年,连选得连任,被选人一定要服务,不许推辞。
以今日看来,我们可以觉得威尼斯的体制,让人口内6%至7%的贵族去垄断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无乃专制之甚。可是这在中世纪即算役有十分的民主,也已算开明。因为全民自治事实上不可想象。在几个小岛上,以一两千人主持国政,也包括了大致上应该缕列的人物。欧洲在中世纪趋向近代时,占有土地之贵族(landed nobility)和新兴的绅商常发生冲突。威尼斯没有封建的传统,也不设陆军,在大陆上作战通常以雇佣军(condottieri)为之,抽税则以间接税(如关税、货物转口税、食盐公卖等)为主。在这种条件之下,避免了上述的冲突,即在15世纪之后,在大陆上拥有相当多的领土,威城人士经营的农场仍只以收入为主,其财富不特别造成一种政治上的势力。
威尼斯名义上信奉天主教,但是她不受教皇约束,是另外一种独特的现象。威城有60个到70个教区,每个教区的神父由区内房产所有人推举,然后由主教任命。主教及其他高级的僧侣,由参议院提名后由统领通知教皇,教皇可以不同意,但不能自推候选人。威尼斯有她的圣主(patron saint),此人即是圣马可,其意义有如中国之城隍。威尼斯圣马可教堂与统领之官邸毗连,等于统领的附属教堂。于是全城的宗教事宜也带有独立的气派,一般僧侣受贵族监视,有如各种文官组织。于是引起一位现代学者说:“威尼斯之处置教会事宜,好像罗马简直就不存在。”
当神圣罗马帝国与教廷长期斗争之际,威尼斯能够在两方之间左右逢源,由来已久。1177年她曾以和事佬的身份邀请神圣罗马皇帝及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在城中会面。中世纪以来,教廷与各处侯王及国王冲突时,教皇执有一种可怕的武器,即是“开除教籍”,此处分加于国家首领及于全国全城。当施行时,对被处分者之从属关系及所作誓辞与契约及义务,一律取消无效。天主教的神父也不得为他们主持养生送死的仪式。凡婚姻关系遗产转让等之受教规决定者,也失去凭籍。被开除教籍的人旅行于异域,即可以被本地人拘捕,他们的船只和货物也可以听由掠取没收。历史上有名的事例,曾牵涉到神圣罗马帝国之亨利四世及英王约翰,均在这种处分下不得已向教廷屈服。威尼斯受开除教籍的处分不只一次,前已述及。1308年威城干涉费瓦瓦(Ferrara)王子之继承,而后者是教廷利益所在,因此被开除教籍。一时费瓦瓦附近的城镇联合抵抗威尼斯。威城不支,最后向教皇道歉赔款了事。但是如此事情只产生外界的困难,没有引发内部真正的危机,也仍归功于威尼斯之有力管制域内长老僧侣。
自12世纪以来,在今日德国境内之王室贵族,分为两个党派,其影响所及也波及于意大利。保皇党(Ghibellines)支持神圣罗马帝国之中央集权,其幕后多为各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