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节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复,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划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及铁门、铁柱,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物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核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处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高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
五、贵单位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各大媒体关注下,愿接受安全检查,路过“五巷”却不可得时,应如何处理?
六、贵单位以“元首”安全为由,结果仅是伤害市库收益,损及市民权益,破坏法律尊严,贵单位是否考虑撤销其“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之许可。
七、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对“元首”安全显无影响,请贵单位改划停车位,供附近民众停车,以免如现况,成为贵单位不便取缔之官邸人士专属停车位,还给小市民些许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伦又发布“‘总统’官邸违反五大法案”,就法条观点,揭发出违法之处:
“总统”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将台北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即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号土地两笔,合计面积二百八十三坪),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墙、铁门及铁柱封闭,将巷头及巷尾围堵,使原八米八宽由西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墙、铁门,系建筑物之“杂项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