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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十日),林美伦再发新闻稿指证:

    ……五十一地号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获得市府工务局建字三三一号核准案,根本于法不合,盖依其适用“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第十条规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条件,均与官邸申请条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系必要条件,通行数十年的五巷早于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闭。②第二款中,“巷道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为必要条件,而该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摊与休憩、停车之场所。③第三款中,“单向出口”为必要条件,而八弄却是双向出口。可知市府工务局适用法律显有不当,其核准是否便宜高官行事,应予追究。对于五巷部分,林美伦指出:官邸内现况从照片中显示,五巷南侧之旧有围墙,已遭官邸联指部拆除,五巷北侧,则设有约三米宽之门,与旧官邸相通,其将巷道合并为园区一体使用,殆无疑义,官邸诳称仅是设置路障,暂时管制通行,在三年时间内,本人多次试探通过未果,岂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绝”通行:“三年”时间如果只是暂时管制,什么才算是长期?如果这种解释都能说得通,我们日常生活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实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请勿停车”的活动铁架占用单位时,算不算路障?到底什么是路障?市警局有无统一标准?

    林美伦上面提到的“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发布”的,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案经台北市遭受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处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

    第十条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道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废止或改道,由建筑管理处报经工务局核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拟废止现有巷道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划道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部土地或沿现有巷道两侧土地计划整体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道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划整体使用者。

    现有巷道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单向出口之现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核准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伦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各大媒体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虽经市警局核准通过,亦不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部联合指挥中心主管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乱、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伦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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