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何谓文言
.3.1要依常识先认定文言
从与口语的关系方面下手,有困难;从时间的早晚方面下手,也有困难。剩下的唯一的路是商店印广告的办法,大道理不讲,只说铺面里卖的是什么货。这像是也有点因果倒置,因为就文言说,这是暂不管它是怎么回事,而先辨认哪些文献是文言写的。这自然是不得已,——其实也是理所当然。因为我们不能不接受常识,根据常识,我们的文献库存,哪些是文言,哪些不是,绝大部分是清清楚楚的。还可以加深一步说,这方面的常识有坚实的客观基础(大量的文献资料),有植根于基础上的相当一致的认识(即使没有表现为明确的定义),我们是可以甚至应该看作不误的。因此,我们想知道文言是什么,最好是,也只能是把这些资料集在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共同的性质;这共同的性质不是非文言的作品所具有,所以就成为文言的本质属性,或说可以用这些组成定义。
2.3.2战国两汉作品可以充当标本
有些小的困难是,文言,就时间说,大同之中有小异(如《尚书》与《史记》);就一部书或一篇文章说,性质有时不很纯(如和公安派的小品文)。所以聚集资料,用作标本,还要取重舍轻,或取一般而舍特殊。重要的是时间方面的,由甲骨文、金文到章太炎、王国维,我们要取哪一段为标本?幸而有唐宋以来的古文家已经为我们选定了,是“文必秦汉”。我们还可以说得明确一些,是战国到两汉这一段,不只可以当作标本,而且是过去都承认是标本。以前,如金文、《尚书》,当然没有人敢说不足为训,可是下笔写,就不用那些为猫,照样画虎。还不只如此,如袁宗道在《论文上》中所指出,《史记》引用《尚书》,曾改“畴”为“谁”,“俾”为“使”,“格”为“至”,“厥”为“其”。这是因为,在司马迁眼里,《尚书》的有些词语已经同他的笔下有距离。时间方面标本有定,后一种小的困难就可以迎刃而解,因为有了标本,用文言表意,不管一个人的笔下怎么不纯,我们总可以分辨哪部分是文言,哪部分忽然跑了野马,成为白话。(如郑燮《范县署中寄舍弟墨第四书》是用文言写的,末尾说:“他自做他家事,我自做我家事。世道盛则一德遵王,风俗偷则不同为恶,亦板桥之家法也。哥哥字。”“他自做他家事,我自做我家事”和“哥哥”是跑了野马,成为白话。)
2.3.3文言有相当严格的词汇句法系统
战国到两汉这一段,流传到现在的文献不算少,时间有先后,地域有南北,内容包括各方面,作者的学派、性格、造诣等更是千差万别,因而笔下不可能如出一辙。于是,概括其性质,我们就不能不取其大同。幸而事实上是有大同。这大同表现在词汇和句法方面。词汇方面,数量太大,我们难于具体说。只举一点点例,如名词,既可以说“犬”,又可以说“狗”,可是只能说“豕”,不能说“猪”;动词,“走”的所指是跑,表示现在的“走”,要说“行”;形容词,没钱不能说“穷”,要说“贫”。语气词分别更显著,“的”“了”
“吗”“啦”等都不能用,要用“之”“乎”“也”“矣”等。句法方面,分别虽然不像词汇那样明显,却是有些决不许逾越的鸿沟,如只能说“惟予马首是瞻”,不能说“惟瞻予马首”;只能说“未之有也”,不能说“未有之也”。总而言之,是表示某种意思,都要用那一套里的某种选词造句的习惯,念出来要是那个旧调调。旧习惯,旧调调,有约束力。魏晋以后,直到清末,有些人明白标榜学秦汉,更多的人学而不标榜。自然,由于时代变了,笔下难免因不得不新而出现一些小的违离(如“是”由指代词而渐渐兼系词),但就系统说,不管怎样变,它只能在系统之内变,不能闯到系统之外,所以仍然是以秦汉为标本的文言。
2.3.4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