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詩律 第一、二、三节
平仄仄平”這個格式中,第三字不能不論,否則就要犯孤平。在五言“平平仄平仄”這個特定格式中,第一字也不能不論;同理,在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這個特定格式中,第三字也不能不論。以上講的是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在一定情況下不能不論。至於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在一般情況下,更是以“論”為原則了。
總之,七言仄腳的句子可以有三個字不論,平腳的句子衹能有兩個字不論。五言仄腳的句子可以有兩個字不論,平腳的句子衹能有一個字不論。“一三五不論”的話是不對的。
再說“二四六分明”這句話也是不全面的。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對的,七言第二四兩字“分明”是對的,至於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依特定格式“平平仄平仄”來看,第六字並不一定“分明”。又如“仄仄平平仄”這個格式也可以換成“仄仄平仄仄”,衹須在對句第三字補償一個平聲就是了。七言由此類推。“二四六分明”的話也不是完全正確的。
(八)古風式的律詩
在律詩尚未定型代的時候,有些律詩還沒有完全依照律詩的平仄格式,而且對仗也不完全工整。例如:
黃鶴樓
[唐]崔顥
昔人已乘黃鶴去,此地空餘黃鶴樓。
黃鶴一去不復返,白雲千載空悠悠。
晴川歷歷漢陽樹,芳草萋萋鸚鵡洲。
日暮鄉關何處是?煙波江上使人愁!
這詩前半首是古風的格調,後半首纔是律詩。依照上文所述七律的平仄的平起式來看,第一句第四字應該是仄聲而用了平聲(“乘”chéng),第六字應該是平聲而用了仄聲(“鶴”,古讀入聲),第三句第四字和第五字應該是平聲而用了仄聲(“去不”),第四句第五字應該是仄聲而用了平聲(“空”)。當然,這所謂“應該”是從後代的眼光來看的,當時律詩既然還沒有定型化,根本不產生應該不應該的問題。
後來也有一些詩人有意識地寫一些古風式的律詩。例如:
崔氏東山草堂
杜甫
愛汝玉山草堂靜,高秋爽氣相鮮新。
有時自發鐘磬響,落日更見漁樵人。
盤剝白鴉谷口粟,飯煮青泥坊底芹。
何為西莊王給事,柴門空閉鎖松筠。[32]
作者在詩中故意違反律詩的平仄規則。第一句第六字應仄而用平(“堂”)[33],第二句第五字應仄而用平(“相”),第三句第六字應平而用仄(“磬”),第四句第三四兩字應平而用仄(“更見”),第五六兩字應仄而用平(“漁樵”)。第五六兩句是“失對”,因為兩句都是仄起的句子。第五句的“谷”和第六句的“坊”也不合一般的平仄規則(雖然可以為拗救)。除了字數、韻腳、對仗像律詩以外[34],若論平仄,這簡直就是一篇古風。又如:
壽星院寒碧軒
蘇軾
清風肅肅搖窗扉,窗前修竹一尺圍。
紛紛蒼雪落夏簟,冉冉綠霧霑人衣。
日高山蟬抱葉響,人靜翠羽穿林飛。
道人絕粒對寒碧,為問鶴骨何緣肥[35]?
這首詩第一句第五字應仄而用平(“搖”),這種三平調已經給人一種古風的感覺。第二句如果拿“平平仄仄仄平平”來衡量,第六字應平而用仄(“尺”字古屬入聲)[36]。第三句如果拿“平平仄仄平平仄”來衡量,第六字應平而用仄(“夏”)。第四句如果拿“仄仄平平仄仄平”來衡量,第三第四兩字應平而用仄(“綠霧”),第六字應仄而用平(“人”)。第五句如果拿“平平仄仄平平仄”來衡量,第四字應仄而用平(“蟬”),第六字應平而用仄(“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