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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汉漠拉比(edi)法承认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亲的部分财产,若结婚,父亲要给她提供嫁妆。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惯例。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而丈夫是父亲在她已到婚龄时为她选择的。但是她比大多数东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伦乱伦是允许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间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义务——男孩子要教育到7岁,女孩子则要教育到结婚时。如果儿子表明他是一个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财产。如果她是一个“特权配偶”,就会受托监护未成年子女,并在丈夫死去又无成年儿子的情况下,受托管理商业事务。巴比伦的婚姻法规清楚表明了后代的存在对家长所具有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l)女人在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被称为“特权配偶”;她的孩子属于丈夫。(2)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身;此后妻子便成为“特机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会把嫁妆送给某个已婚女人,并以婚姻形式把她收养下来,这个女人被称作收养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属于死者,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4)无子女的寡妇再婚时仆人妻子,她必须把再婚后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给死去的丈夫。(5)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的长子长大成人、把她作为“特权配偶”送给他自己的父亲以前,不得从她父母那里继承财产;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监护。收养妻子和仆人妻子这种制度,使每个男人都可以有后代去延续他的生命,而他同后代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这进一步证实了我上面说的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血缘关系是男人根据他想在死后获得现世与阴间的不朽的愿望发明出来的。

    在埃及,女人的处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亲保持着做妻子时的威望。夫妻是一个宗教的、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与男人结了盟,和他相辅相成。她的魔力几乎不是敌对的,以至对乱伦的恐惧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犹豫地当成一回事儿。女人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力,在法庭上拥有同样的权限;她有继承权,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种非常幸运的处境决不应当归于偶然:它来自于古埃及的土地属于国王、高级祭司和士兵这一事实。普通人只有地产的使用权及地产产品的占有权——用益权(tnam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博乔里斯法老(MBochoS)确立私有制时,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赶下来。博乔里斯开创了一个契约时代,婚姻本身变成了一种契约。

    婚姻契约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到奴隶式婚姻;女人虽然变成了男人的财产,但有时也有不许他多纳妾的条文规定。同时,合法妻子被认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财物归两个人所共有。离婚时,丈夫往往同意付给她一笔钱。这种习俗后来导致了一种特别有利于妻子的契约:丈夫给她以人为的信任。对通奸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这些契约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垄断了巨富,并把它们传给自己的孩子,于是出现了富豪阶级。后来托勒密·菲罗帕特颁布法令决定,未经丈夫授权,女人不得再处置她们的财产,这使她们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们拥有特权地位(这在古代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女人在社会上也不是与男人平等的人。她们参与宗教与政府事务,可以充当摄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众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则被要求有单方面的忠诚。

    希腊的习俗和东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尚不清楚。的确,赡养妻妾总是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只有全盛时期的所罗门(fofolnO)、中的苏丹、国王、酋长和富豪,才可能在如云的嫔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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